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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会车,那一道刺眼强光的代价……

来源: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08-04 14:45:00

案件快递

2024年10月的一天凌晨,小雨淅淅沥沥地下着。阿健所驾车辆与小金所驾车辆在某酒店门口会车时,小金所驾车辆为远光灯状态,强烈的光线晃得人睁不开眼。刚会完车,阿健的车“砰”的一声,撞上了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行人蒋某。

事故导致阿健一方车辆严重损坏,行人蒋某伤势过重,虽经全力抢救,仍不幸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介入调查,现场勘查、监控录像显示:

事发时正值雨天,路面湿滑,视线受到一定影响;

小金所驾车辆在会车前后,远光灯一直处于开启状态;

阿健存在超速驾驶的违规行为;

蒋某事发时横穿马路。

综上,小金违规开启的远光灯强光照射,再加上阿健超速行驶,导致阿健在会车瞬间产生严重的视野盲区,未能及时发现前方横穿马路的蒋某,最终酿成车损人亡的惨剧。

交警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阿健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小金、蒋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阿健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蒋某家属已与阿健达成赔偿协议。小金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对于小金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蒋某的家属遂将小金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阿健因夜间道路行驶未降低车速,与对向车辆会车后未及时观察前方道路状况,遇情况未有效避让,是致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小金在会车时违规使用远光灯,是致蒋某死亡的间接原因;蒋某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在事故中有过错行为,和小金承担同等责任。

综合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原因分析,法院判决,在扣除小金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后,小金还应赔偿蒋某家属8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中三方多个违法行为综合作用之下,导致了最后的悲剧,这起血淋淋的事故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规范使用车灯,莫让“光明”变“盲区”。滥用远光灯会瞬间使对向或前方驾驶员致盲,极大压缩其反应时间和空间,极易诱发严重事故。本案中,小金的违规操作是悲剧链上的关键一环。每一位驾驶员都应养成文明、规范使用灯光的习惯,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负责的基本要求。

其次,雨天路滑,路面附着系数降低,制动距离延长,视线严重受阻。阿健在雨天且凌晨光线不佳的情况下超速行驶,是导致其无法有效应对突发状况和加重事故后果的直接原因。因此,雨天行车务必降低车速,保持安全距离,集中注意力观察路况,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再次,行人蒋某未确认安全就横穿马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行人同样是交通参与者,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横过道路时,务必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遵守信号灯;在没有人行横道和设施的路段,要“先停、再看、确保绝对安全后通过”, 尤其是在夜间、雨天等视线不良的环境下,切不可随意穿行。

最后,虽然法律只强制规定购买交强险,但商业险的保险保障也是不可或缺的。在重大事故中,交强险往往无法覆盖损失,而商业三者险能有效分担车主在事故中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是转移风险、保障事故受害人权益和车主自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建议广大车主在能力范围内投保相应的商业三者险。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每一次违规操作都可能埋下事故的种子,每一个疏忽大意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规范使用灯光、严守限速规定、行人守法通行、完善保险保障,这些看似平常的要求,正是守护我们生命安全的基石。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机动车在夜间照明状况良好路段,距同向行驶的前方机动车间距不超过一百米,或者与对向行驶的车辆、行人交汇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来源: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