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砸车找不到“作案人”,车主损失谁来赔?物业被判担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8-07 20:15:00
巡回审理现场
高空抛物,车辆被砸,找不到抛东西的人。车主起诉物业赔钱,理由是事发地方已经发生过多次高空抛物,物业没有做提醒标识。无锡市梁溪区法院8月8日在事发小区附近巡回开庭审理此案,
张先生住在无锡市梁溪区梁东路一小区的2楼。2025年3月1日,通过物业租了小区的一个地面车位停车,属于不固定车位。没多久,他发现自己的汽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碎,车辆当时正常停在小区停车位上,随即报警。“我的是新车,看到厨房垃圾,我们认为是高空抛物,但那个位置是监控死角,看不到谁抛的。”张先生说。
民警排查确认,车辆后挡风玻璃受损应该是高空抛杂物导致玻璃被击碎,还在车里发现了一个玻璃弹珠,以及在碎玻璃上发现了有残留的厨余杂物。根据报警记录及该楼栋业主反馈,该车位已多次发生高空拋物导致的车辆受损案件,但物业未在小区内及该区域停车位进行告示及设置安全提醒标识,也未及时在该楼栋死角安装高清监控摄像头和高空摄像头,导致其及民警无法找到嫌疑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经确认,张先生受损的车辆已于2025年3月21日被拖到4S店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5740.4元,其已实际支付5500元维修费用。为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张先生特向梁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5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高空抛物案件中,在未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认为,2024年9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相关情形,也就是在侵权人没找到时,物业要先行承担相应责任。“有没有设置标识提醒,有没有做到安全提示等,这些都是考量物业承担责任比重的因素!”
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梁溪法院当天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张某损失1100元。同时,驳回了张先生的其他诉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