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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高管化名入职竞争企业,违反竞业限制被判赔偿50万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1-12 18:35:00

科技企业技术高管在离职后,为了规避违反竞业限制责任风险,化名到外地一家企业上班。原单位发现后,要求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承担违约金,总计50万元,法院判决支持。

2007年12月,赵某入职无锡一科技公司,期间先后在技术设计、研发部、技术员、技术总监、副总经理等岗位工作,双方签订多份《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赵某在离职后2年内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违反则需承担违约金50万元。

2019年11月,赵某离职,随后即化名曹某入职南京一科技公司,履行副总裁的工作职责。2023年,无锡科技公司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承担违约金50万元。赵某主张其仅是为南京科技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且于2020年4月已主动停止违约行为,无锡科技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要求调减违约金。

无锡市惠山法院一审认为,赵某明知南京科技公司系与无锡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仍通过化名的方式入职该公司提供服务,对于违约存在主观恶意。综合考虑赵某在无锡科技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职位、工资待遇、掌握商业秘密的数量等因素,对于其要求调减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赵某应向无锡科技公司返还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此案经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判决已生效。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该案是涉及科技型企业核心人才恶意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典型案件。需要指出的是,竞业限制制度旨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竞争优势,其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与惩罚双重属性。该案中的劳动者赵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深度掌握核心技术秘密,却采用“化名”这一具有明显欺诈性和隐蔽性的方式入职竞争企业,其行为主观恶意显著,严重违背诚信原则。

法院在裁判时,未仅拘泥于实际损失的举证困难,而是综合考量其职位重要性、违约手段恶劣程度及对市场秩序的潜在危害,果断适用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全额支持了协议约定的50万元违约金。判决有力捍卫了契约精神,清晰划定了高端人才自由流动与恶意违约之间的法律界限,有助于引导构建健康、诚信的创新人才生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