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点经营者自己送快递出交通事故,索赔“误工费”遭拒绝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2-17 18:56:00
个人经营快递收发点,从事快递揽收投递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后,想诉求“误工费”,但遭到对方拒绝,理由是快递公司支付给快递点的款项金额没变,因此其个人没有损失,也就不存在“误工费”。那么,法院怎么判?
2023年6月,无锡的顾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步行的康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康某右足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康某无责任。
后经鉴定,康某的误工期评定为150日。经确认,康某在事故发生前与妻子共同承揽经营某快递站点的取派件业务,由相应快递公司定期向其发放款项。康某主张其在该快递站点从事快递运输、装卸、配送等工作,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无法继续工作,故聘请了司机和装卸货劳务人员代替其完成工作,因此要求对方支付误工费。
但顾某及保险公司方面认为,康某受伤前后,快递公司支付给康某的款项金额未发生变化,因此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
无锡市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向康某发放的款项并非康某的个人收入,而是其承揽经营的某快递站点的整体营运收入,不能以该收入是否减少来认定康某是否实际产生误工损失。康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提供劳动,故聘请他人提供劳动并产生替代性用工支出,该支出属于康某的误工损失。
因康某举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替代性用工支出的具体金额,最终法院酌定参照受害人从事行业的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
此案一审后上诉,无锡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群体的营运收入不能等同于其经营者的个人劳动收入。简单以组织整体营运收入状况来衡量经营者个人误工损失,将严重损害广大受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养伤期间因雇用他人以维持组织正常经营而陷入既无法获得误工费赔偿,又额外支出劳务费的困境。
法院认为,在处理类似案件中,应紧扣侵权责任纠纷中“填平损失”的基本原则,将经营者为维持经营而支出的替代性用工损失纳入误工费赔偿范围,但个体经营者应举证证明该替代性用工损失的具体金额,否则应按照行业标准支持误工费。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