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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窗户和样板间不一样,业主拒收、拒安装?法院:因为这个,必须付款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2-29 21:06:00

无锡的小李想封阳台,便与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阳台封闭项目价格为14000 元,工期15 天,由装修公司负责免费上门测量洞口尺寸,并进行设计。双方还约定,因门窗为定制类产品,如小李已确认图纸,一经下单不可更改,如更改图纸使得装修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小李承担。

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员工小林向小李发送了尺寸、设计图片,并说:“麻烦看一下图纸以及开扇方向,确定一下方案,正面三块玻璃,侧面一个开扇,没问题我就安排下单了。”小李回复:“对的。”小林说:“已经安排下单。”小李回复:“宽度和高度你们确定好就行。”

窗户做好后,小林多次询问小李,窗户已经运到了小区楼下,何时能安装窗户。小李表示定制时说好了要和样板间的窗户一样,但是现在宽度不一样,装修公司做错了,拒绝安装。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后窗户放在小区长时间无人处理,被物业清理。装修公司诉至无锡市锡山法院要求小李支付定制款,小李却认为窗户尺寸跟说好的样板间不一样,而且也没有实际安装,故拒绝支付。

法院认为,该案中,小李履行支付报酬的合同义务的前提是装修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小李与装修公司的沟通记录表明窗户图纸经过小李确认,小李陈述在定制合同前一再强调要跟样板间窗户规格完全一致,但并未提供证据。装修公司已按约完成工作,交付了工作成果,小李应按约支付报酬。

装修公司按约定制产品并积极履行交付义务,多次与小李协商玻璃窗安置、安装事宜,小李怠于接收并以玻璃规格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安装,案涉玻璃窗灭失产生的损失应由小李自行承担。法院判决小李向装修公司支付14000元。

小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装修公司鉴于案涉玻璃窗实际未安装,自愿扣减1000元费用,故法院判令小李向装修公司支付13000元。

案件承办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家装过程中,选择从设计、生产、到安装的一站式“定制”服务,本就是图一个省心省力还可以满足个性化需求,但一不小心也会很“闹心”。关键之处就在于在签订定制类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商品样式、质量标准、送货时间等关键细节,并作出书面约定。

尤其是在确认设计图纸时,一定要看好图纸是否符合自己的定制需求,在确认后,“看不懂”“没仔细看”等说辞都不是拒绝履行合同的合理理由。(图片素材来源于豆包AI生成)

通讯员 詹丽君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