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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6万多还恶意躲避执行?债主刑事自诉后,“老赖”获刑8个月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1-09 08:30:00

年末一般是经济纠纷案件执行的高峰期。为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无锡市惠山法院近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该院其他执行案件的18名被执行人也“受邀”现场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当庭审理案件源于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1年,惠山法院判决贾某赔偿自诉人张某医疗费等先期费用4.8万余元。2023年,张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贾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后续费用,法院判决支持张某诉讼请求6.4万余元。后因贾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张某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曾达成执行和解,然而贾某在拥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多次将发放至其工资账户的工资立即转出,恶意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甚至书面请求工作单位将其工资收入打至他人账户,蓄意逃避执行义务,导致生效判决迟迟无法全面履行。

面对贾某的拒不配合,张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权益,2025年6月,张某以贾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惠山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贾某表示认罪悔罪,并多次承诺会采用贷款等方式筹钱履行赔付义务,然而在法院给予其充分筹款时间后,贾某此后仍分文未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贾某转移工资、变更薪资收款账户等行为,均系规避执行的刻意之举,其所谓“悔罪”并未转化为足额履行赔偿义务的实际行动。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情节,依法认定贾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贾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宣判后,执行法官组织开展专题普法活动,围绕拒不履行判决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自诉的适用情形等内容,向在场被执行人进行了详细解读。随后,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逐一沟通,进一步释法明理,督促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彰显法律威慑力。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件是惠山法院审理的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指的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由个人(一般刑事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刑事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要结合刑法规定情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有专门规定情形)),以及被害人曾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院认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三种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张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然后符合相关的标准,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予以立案并进行审理,为相关当事人维护权益提供了一条新的渠道!”

通讯员 张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