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二苹果手机售价一千七?经营者知假买假还起诉索赔“差价”被驳回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14 11:53:00
2024年11月1日,无锡一电子商务部经营者(系个体工商户)王某在刘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4部苹果某白色1TB版本手机,订单显示每部手机单价1780元,经店铺优惠后王某最终实际付款5440元。
后刘某经营的淘宝店铺关闭,该订单未发货,淘宝网于2024年12月3日向王某退款5440元。无锡电子商务部认为,其购买手机系为转卖赚取差价,其与刘某已成立合法有效的网络买卖合同,现刘某拒不发货,导致其未按优惠价格购买到手机,产生损失,遂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未实际交付的4部手机的差价损失(按3.5万元主张)。
另查明:同时期,京东自营旗舰店相同版本苹果手机销售单价为12599元。而电子商务部及其经营者王某此前也提起多起类似案件。
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经营者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负有检查验收并真实全面披露商品信息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电子商务部支付5440元意欲购买4部原装正品、无拆无修的双卡双待苹果相关型号手机并转卖盈利,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该价格显著低于该产品的相应市场价,此种偏离程度已远远超出合理波动范围,明显不符合常情,足以引起购买者的合理怀疑。
结合此前该电子商务部及其经营者王某曾提起多起类似诉讼的事实,可以认定某电子商务部对其欲购买的手机不是正品主观上是明知的,卖方对其出卖的手机不是正品亦应当认定系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原告电子商务部作为经营者,为转卖盈利向刘某知假买假,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前述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电子商务部以正品手机的价格与其购买的差价作为损失计算方式,是建立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现双方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某电子商务部要求赔偿未实际交付的4部手机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法院判决:驳回某电子商务部的诉讼请求。
原告电子商务部不服前述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相关判决已生效。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当前市场经营活动中不乏知假买假的现象,现行法律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设定的义务具有较大差别。通常而言,经营者负有查验商品真实状况及信息的义务,经营者知假买假,在民事责任上,一般应当认定商品买卖合同无效,对经营者主张按照买卖双方约定支付差额货款或者交付正品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如果经营者知假买假后再转卖,除在民事责任上,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