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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蜂蜜能明目、抗衰老,降“三高”?网店被判十倍赔偿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16 23:08:00

“野生”农产品近年来颇受消费者追捧,有些甚至号称有治疗、预防功能,但实际上,这样做是违法的。

案涉产品网销截图

2024年5月16日,胡某在淘宝店铺“XX山货”(经营主体为A贸易店)购买了5瓶蜂蜜,分别为“云南深山野生紫苕雪蜜新采高原”1瓶(外包装名“云香雪蜜”)、“云南深山纯野生黄连蜜米团花蜜”2 瓶(外包装名“野生石斛花・司谷神花蜂蜜”)、“云南深山黑蜜米团花蜜野生蜂”礼盒装2瓶(外包装名 “米团花药蜜野生黑蜜”),共支付2741.86元。

经查,案涉5 瓶蜂蜜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商信息等法定必备内容。其中,“云香雪蜜”标签标注“清热解毒、对感冒发热咽喉肿痛有好的辅助效果”,“野生石斛花・司谷神花蜂蜜”标签标注“养肝明目、清热解毒、养胃、调理五脏六腑、降三高”,“米团花药蜜野生黑蜜”标签标注“美容美颜抗衰老、润肠通便排毒、调理肠胃,提高免疫、黑色入肾、帮助睡眠”,上述内容均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后胡某在淘宝上与商家沟通退货款,商家不同意退款并且认为蜂蜜无保质期,也不需要写生产日期。

相关宣传违法

因沟通无效,胡某无奈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

梁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提交的付款记录、照片、商品实物等证据能够佐证其诉称事实,大脸猫贸易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抗辩意见,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认定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大脸猫贸易店系案涉蜂蜜销售者。案涉蜂蜜属初级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初级农产品包装应完整标注品名、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六项基本信息,而案涉蜂蜜未标明法定必备信息,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关于食品标签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规定,故对胡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胡某主张十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

相关宣传违法

目前,相关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食品、农产品的标签标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合法,这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健康权的重要前提。初级农产品虽不同于预包装食品,但仍需标注法定必备信息,且不得进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此类宣传不仅误导消费者,也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购买到标签不合格的食品或农产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应强化法律意识,规范产品标签管理,诚信宣传,不得触碰法律红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