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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礼”和“桃禮”,阳山水蜜桃两个商家打“侵权”官司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28 15:40:00

都是售卖阳山水蜜桃的企业,也都使用当地的地理标志品牌“阳山”。期间,一家注册了“桃礼”,另一家则在直播中用到了“桃禮”的外包装,简体字与繁体字之间,因侵权纠纷闹到了法院。

大吉经营部(化名)与天天公司(化名)均系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会员,均有权使用“阳山”商标(见图1)。天天公司另行注册了第31696248号“桃礼”(见图2,下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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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吉经营部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直播间,主营各类水果的直播销售。有一次正值阳山水蜜桃上市时节,大吉经营部在直播间中销售水蜜桃。直播过程中,工作人员在背景区域放置了印有“桃禮”字样的桃盒,并在讲解过程中对案涉标有“桃禮”字样的桃盒进行了展示。

天天公司认为,大吉经营部在直播间中销售印有与其商标近似的商品,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吉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案涉商标的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此,大吉经营部辩称,其使用的“桃禮”为繁体,与天天公司注册的“桃礼”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且其在商品上标注“桃禮”系取“以桃为礼 馈赠亲朋好友”之意,系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无锡市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天公司系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本质,是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该案中,大吉经营部直播间的桃箱右侧为突出显示的“桃禮”二字,相关公众在看到桃箱时首先注意到的便是“桃禮”二字。同时,“桃礼”一词并非固定搭配,在日常使用时一般将“桃”和“礼”拆开使用,故大吉经营部所述的描述性使用并不成立。“桃禮”二字实际上已经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案中,“桃禮”与“桃礼”商标仅在“礼”字的简繁体上存在区别,二者在读音、含义上均一致,构成近似。大吉经营部在网络直播销售水蜜桃过程中,未经许可将带有“桃禮”字样的桃盒作为直播间背景,并在讲解时对该桃盒进行展示,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可能,构成侵权。

综上,法院判决大吉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天天公司相应经济损失。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的线上销售模式,正日益成为商家拓展销路、提升营收的重要渠道。然而,在直播带来的商业红利背后,也潜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其中商标侵权便是较为常见的情形之一。

凡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标识,且该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即构成商标性使用。常见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包括商品包装、店铺招牌、广告宣传以及网络推广中的使用行为。该案中,大吉经营部在直播过程中直接放置并展示了印有与案涉商标近似商标的桃盒,该行为属于在商品包装及网络推广中的商标性使用。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擅自进行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提醒,广大网络直播经营者应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直播选品、直播间背景布置、商品包装设计等环节,严格审查商品的合法来源及相关素材的授权情况,避免造成知识产权侵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