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玩耍时受伤,游乐园拒赔,理由:会员卡有“免责条款”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7-29 16:22:00
家长为孩子办了张游乐场会员卡,没想到当天孩子玩耍时就受伤。而协商到赔偿时,游乐场方面则以会员卡有类似“监护人或看护人看护不利导致的损伤责任自担”条款,拒绝赔偿。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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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游乐场
西西公司(化名)在无锡市新吴区经营一家室内儿童乐园。2025年7月20日,未成年孩子朵朵的妈妈(化名),在该乐园办理了一张399元10次会员卡,双方签订的《办卡合约》写明“儿童在游玩过程中必须有成人家长陪同看护,如发生看护人监护不力导致的儿童受伤,责任将由其监护人及看护人自行承担”。
办卡当日,朵朵在乐园玩耍时不幸额头受伤。朵朵一方认为乐园应当承担责任,向法院起诉,要求西西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庭审中,朵朵妈妈主张朵朵是磕碰到游乐通道上方的射灯滑道受伤,西西公司则认为朵朵是磕碰到设施软包的塑料扎带连接处受伤。关于责任分担及受伤原因、赔偿多少等双方各执一词。
无锡市新吴法院旺庄法庭进行了现场调查,事发游乐通道上方天花板有一条凸起约3cm的槽状射灯滑道,通道内梁柱框架软包采用塑料扎带间隔捆扎。而朵朵受伤区域有高低相邻两处平台,高平台距射灯滑道约116cm,低平台距射灯滑道约150cm,两处平台均有血迹,无法确认朵朵具体受伤位置。
调查还发现,事故发生时,朵朵母亲正在为朵朵拍照,未全程贴身看护,亦未看清受伤过程。此外,该乐园面积190平方米,当日入园儿童77名,仅配备1名工作人员负责收银、保洁及现场秩序维护,游玩区域无专人巡查值守,亦未安装监控。乐园内多处张贴提醒家长看护等告示。
法庭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因《办卡合约》约定或乐园张贴的免责告示而免除。经营者违反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涵盖提供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合理人员、明确安全警示、及时消除潜在危险等内容,儿童乐园的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经营者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及谨慎管理义务。
该案中,朵朵在乐园内受伤是事实,事发区域高低平台与顶部射灯滑道间距较近,结合未成年人身高特点,磕碰射灯滑道具有高度可能性。即便按西西公司陈述的受伤原因,也能认定乐园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另外,乐园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无专人巡查、未安装监控、缺乏应急处置物资,足以认定西西公司未尽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朵朵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酌定其承担70%赔偿责任。朵朵妈妈作为其监护人,在玩耍时未全程履行监管看护义务,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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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游乐场
旺庄法庭钱歆雯法官受访时提醒广大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不因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约定或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免责告示而免除。
尤其针对儿童游乐场所这类特殊经营场景,不能简单适用一般民事活动意思自治原则,需立足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立法精神,提高经营者安全义务标准,否定不合理免责条款的效力,杜绝经营者以格式条款规避法定责任,切实平衡经营者经营自主权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