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发布国内首个涉政务数据“证据与行为保全令”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8-28 1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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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介绍相关案情
行政执法部门因需要,委托某公司运维相关政务服务系统,后某公司停止运维,导致相关政府服务受影响。为此,执法部门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某公司移交数据,并申请对涉政务数据采取“证据与行为保全”,获得法院支持,并发布了全国首张涉政务数据“证据与行为保全令”。由此,政务数据得到了保护,也有效避免了政务数据中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泄露,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到期运维方拒不移交政务数据
行政部门申请数据“保全令”获支持
无锡某执法支队因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委托甲公司运维“货运辅助业信息系统”,某执法支队的管理对象在经营过程中须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上传至“货运辅助业信息系统”,甲公司作为运维服务的提供方,按约定每月需对货运辅助业各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管理、保存、备份。
2026年6月,双方系统维护服务合同到期后,甲公司将上述“货运辅助业信息系统”停运,导致某执法支队无法使用,其多次要求甲公司移交上述数据,甲公司均不予理会。
执法支队认为,此种情形下,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其享有的合法数据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此外,案涉数据含有大量公共管理数据及公民个人隐私,若因甲公司行为造成数据灭失或泄露,则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公司返还案涉数据并申请对案涉数据采取证据保全与行为保全。
无锡数据资源法庭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数据。
该案中,相关执法支队负责监管交通运输行业,其收集而得的数据应为政务数据,甲公司作为服务器系统运维方不得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案涉数据。案涉“货运辅助业信息系统”使用时间长,收集数据总量大,若上述数据因未能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则事实上无法弥补。
此外,上述交通运输数据含有个人隐私、政务信息、商业秘密等多重要素,一旦丢失或泄露,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最终裁定对某执法支队的数据证据保全与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证据与行为保全过宽过严都“不妥”
判决兼顾个体权益和公共利益
无锡数据资源法庭庭长罗扬受访时称,该案是无锡数据资源法庭成立以来受理并裁定支持的首例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数据保全的核心目的是在数据面临灭失、篡改、删除、泄密或难以取得的风险时,通过法律和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固定、保护和固化,以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通俗理解,就是“保住数据”)申请,同时也是国内首例涉政务数据“证据与行为保全令”,为审查证据与行为保全行为提供了可供研究参考的实践案例。
罗扬表示,证据与行为保全作为一种民事临时救济措施,其目的在于避免申请人在判决前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但同时也可能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甚至是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若法院对保全的审查标准过宽,容易造成权利滥用;若过于严苛,则无法充分发挥该制度的功能,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因此,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证据与行为保全的审查标准尤为重要。
该案中,法院围绕保全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利益失衡以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综合审查。
与一般行为保全不同的是,该案行为保全涉及的客体系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数据,兼具公共属性、财产价值,并包含有大量公民隐私,一旦发生泄露,将对公共社会利益以及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量了案涉数据的性质属性、权利主体、主要类型、数据总量、存储形式、使用目的等因素,最终裁定对该数据采取证据与行为保全措施,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数据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