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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平台买“数字藏品”,卖家拖延不肯交货,法院:必须交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9-09 16:43:00

数字藏品具备财产属性,合规交易应当予以保护。张某在闲鱼平台发现刘某出售数字藏品,遂与刘某通过平台进行沟通,并决定以500元的价格购买刘某在“鲸探”APP中收藏的《大吉尊》《世纪和平百鸽图》《含熙》等6件数字藏品。后续,对方却仅交付1件,其余的拖延不给,最终闹到了法院。

2026年3月,张某在闲鱼平台发现刘某出售数字藏品,遂与刘某通过平台进行沟通,并决定以500元的价格购买刘某在“鲸探”APP中收藏的《大吉尊》《世纪和平百鸽图》《含熙》等6件数字藏品。张某通过闲鱼平台支付款项后,发现刘某向其“鲸探”APP账户中转赠的数字藏品并非其确定购买的6件,而是《唐代南禅寺文殊菩萨》《元春水玉带扣》等另外6件数字藏品。

后双方再次沟通,张某另外向刘某支付300元,刘某将原定的6件数字藏品继续交付给张某。而张某付款后,刘某仅交付了2件数字藏品,剩余4件迟迟不能交付。经催要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交付剩余4件数字藏品,闲鱼平台作为收款方承担连带责任,“鲸探”APP的开发方甲公司及运营方乙公司协助办理交付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以“数字藏品”为客体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的经数字化的特定虚拟作品、艺术品或商品,本质上属于特定作品、艺术品或商品的唯一数字凭证。购买人在购买数字藏品后可以进行欣赏,又可借助该数字藏品了解相关文化信息,同时也可以进行收藏和展示,满足了物质与文化双重需求,因此,数字藏品具备艺术品与消费品的双重属性。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数字藏品基于区块链技术,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具有虚拟性、唯一性、不可篡改、不可复制的特征,其本身又具有一定价值,故而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其相关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虽然鲸探APP《用户服务协议》约定禁止利用数字资产进行场外交易,但法律并未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做出禁止性规定,故相关约定并不影响张某与刘某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刘某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遂判决刘某向张某继续交付4件数字藏品。

因无证据证明闲鱼平台实际收款,甲公司、乙公司也并非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当事方,且转赠数字藏品无需平台方协助,故驳回张某对相关平台的诉讼请求。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窦超法官表示,数字藏品依托于区块链技术产生,具有虚拟性、唯一性、不可篡改等特点。其可被观赏、展示、收藏,因而又具有一定财产属性,在法律性质上可以归属为网络虚拟财产。

不同于被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数字藏品并不具备替代货币的性质,在没有价格虚高或金融化、证券化等倾向的情况下,法律并未禁止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与数字藏品相关的法律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应属有效。

但同时也需要看到,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监管领域的规则尚不完善,因数字藏品引发的法律风险正逐步显现,炒作价格、虚假宣传等问题频发,甚至出现有人利用数字藏品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也提醒广大公众,数字藏品本身蕴含了较高的市场风险,在进行相关活动时应有充分的认知,仔细审查相关平台规则,多关注数字藏品本身的艺术价值与收藏价值,而不是将数字藏品作为炒作升值或牟利的工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