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牙被“顺手”做了根管治疗?女子质疑南京某医院擅自增加治疗项目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7-17 07:03:00
近日,南京市民谢女士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反映,她在南京扬子医院分院口腔科就诊时,遇到了一件让她难以接受的事:原本因牙痛前去就医,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颗牙齿被做了根管治疗。
由于根管治疗属于“特殊治疗”项目,需签署知情同意书。院方称,因当天纸质版知情同意书用完,故未签署,但事前取得患者口头同意。然而谢女士表示,当时医生只是在打麻药二十多分钟后提了一句“把前面牙处理一下”,她以为只是上保护药,根本不知道要进行根管治疗。目前,南京市卫健委已正式受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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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女士的治疗缴费单
拔牙变根管治疗,患者称“不知情”
院方称征得口头同意
谢女士告诉记者,4月28日,她因一颗牙齿疼痛前往扬子医院分院口腔科就诊。拍片检查后,医生告知她疼痛的那颗牙需要拔除。拔牙后,由于分院无法缴费,谢女士被安排到本部缴费,发现费用有一千多元,超出预期。经询问,才知道医生对其另一颗牙齿进行了根管治疗。谢女士当场表示不知情且未同意此项操作。“本院牙科医生跟我说,根管治疗是在牙齿上打洞开槽,放入杀神经的药物,后面还要做牙套。如果不做,牙齿将来会变成死牙,因为没有营养供应了。”谢女士说。
她随即返回分院质问医生,“我从来没说过这颗牙有任何不适,你为什么要动它?”对方称“这颗牙以后还是要做的,因为已经受坏牙影响了”。谢女士认为,即使存在影响,医生也应事先告知,而非擅自操作。经交涉,医院退还了400多元费用。
事后,谢女士向医院医务科投诉,并提出包括后期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在内的三万元赔偿要求。但院方坚称诊疗合规合法,建议她走司法程序。
谢女士告诉记者,事后她曾去其他医院检查,医生告知她原本那颗牙非常牢固,完全没有必要进行根管治疗。由于药物不能长期放置在牙内,她不得不在另一家医院完成后续治疗。“现在这颗牙被搞成这个样子,舌头老跟牙套打架,很难受。”
记者就此事致电该院医务科一位张姓科长,对方称:“我们有视频监控,经过她允许的。”谢女士反驳称,当时医生仅在打麻药二十多分钟后提了一句“把前面牙处理一下”,她以为是上保护药,根本没有听到“根管治疗”四个字,也完全不知道要进行这样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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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女士提供的牙齿影像资料
医调委组织调解无果
建议第三方医学评估
6月29日,江北新区医调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谢女士提供的现场调解录音,双方各执一词。
院方代表表示,检查显示患者7号牙根尖炎症严重波及6号牙,治疗符合适应症,不存在过度治疗。当时曾询问患者是否愿意一并处理,患者口头同意,因当天纸质知情同意书用完,故未签署,但有监控录像为证(当天并未提供)。“她后来在其他医院接受了根管治疗的后续步骤,目前感觉咬合不适,这并不是我们造成的。”谢女士则坚持未获明确告知,且6号牙原本没有不适,也不是她当天就诊的目的。
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指出,目前争议的核心在于6号牙是否确实属于必须治疗的病灶。建议谢女士携带影像资料前往市口腔医院或省口腔医院,请第三方专家评估。院方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确实存在过错,但该过错是否必然导致不良后果,尚需进一步明确。“只有产生实际损害后果的才涉及赔偿问题,如果无明显后果则不涉及赔偿,只需赔礼道歉。”谢女士不接受,调解未果。
当天,记者联系了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不能随便接受采访”,需联系当地宣传部。
谢女士告诉记者,她随后根据医调委建议,前往南京市口腔医院咨询,一位牙科医生表示:“治也对,不治说不定也会好起来。”但对方明确表示,不方便在片子上书面写明是否需要治疗。而记者携带谢女士的片子咨询某三甲医院口腔科医生,对方指出:“拔7号牙时最好把根尖炎彻底刮除,这样6号牙可以暂时不做根管治疗。”
律师:口头同意不符合法定形式
目前市卫健委已受理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他认为医院有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付建指出,这种同意必须是明示的书面同意,口头同意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医生模糊的表述难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充分告知。院方未取得明确同意即实施治疗,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身体权,不应收取相关费用,若造成其他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医生的行为则违反了《医师法》规定,根据该法第55条,卫生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甚至吊销执业证书。
谢女士已向南京市卫健委投诉。7月7日,她收到对方寄送的书面告知书,称其反映的事项已收悉,将于2026年9月4日前书面答复。目前,谢女士仍在等待进一步处理结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惠娟
视频 万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