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时未办理登记,养子女拒绝对养父母赡养被诉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5-18 21:45:00
女子小美(化名)幼年时因家庭经济困难由邻村的郭大妈收养,如今养母患多种疾病却被拒赡养。近日,这场跨越血缘的母女纠纷,在南京六合区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
二十几年前,因小美(化名)的亲生父母经济条件差,尚在襁褓中的她被邻村的郭大妈所收养。在小美六岁时,因其亲生父母经济状况好转,小美就在亲生父母和郭大妈两边轮流居住,直至成年、结婚生子。然而,郭大妈晚年身患乳腺癌、胃癌等多种疾病,失去劳动能力,多次要求养女赡养却遭拒。无奈下,她将养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
小美向法官表示,当年郭大妈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那么收养关系有效吗?法官告诉她,法律上,即便没有正式收养手续,但多年的抚养已构成事实关系。赡养父母是义务,更是情分。小美称,自己的经济条件不好,负担不起怎么办?但法院认为:赡养费可以根据实际能力调整,但这份责任不能缺席。
法官向小美释法明理,她与郭大妈之间,虽无血缘之亲,却有着二十多年的养育之恩。郭大妈收养小美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前,虽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郭大妈作为养母,客观上抚养小美多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实际履行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双方之间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现郭大妈存在现实的生活困难,养女须履行赡养义务。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小美愿意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民法典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无论子女的经济状况如何,无论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赡养义务都是不可免除的。法律的这一规定,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一道坚实的保障,也让亲情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延续。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六法宣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