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属比赛中正常碰撞,小学生踢球受伤家长索赔被驳回!多说一句:“自甘风险”不等于“一概免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5-24 16:03:00
在一场儿童足球赛中,两名小球员在抢球中意外相撞,致其中一方眼睑受伤。5月22日,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么一起案件,驳回受伤一方的索赔诉求。法院表示,双方的行为以及发生的碰撞均属于足球比赛中正常的碰撞,参与者应当“自甘风险”。不过,需要多说一句的是,“自甘风险”不等于“一概免责”
小学生邓某在自家小区主动加入了一场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期间与同为小学生的杨某发生碰撞。邓某右眼睑裂伤,经过治疗产生医疗及相关药品费用共计724.66元。双方因协商未果,对簿公堂。调查发现,双方均参加过足球兴趣班,了解足球运动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本案事故的发生是邓某与杨某在抢球的过程中,二人迎面发生碰撞致邓某右侧眉毛处的眼睑受伤,杨某自身左边脸颊也有红肿。双方的行为以及发生的碰撞均属于足球比赛中正常的碰撞,邓某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杨某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自甘风险行为构成要件中并无年龄限制,法院认定杨某无需对邓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需要多说一句的是,“自甘风险”不等于“一概免责”对此,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表示,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害人仍然有权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需要结合参加者对活动规则的了解程度、是否明显违反活动规则、是否尽到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等多种因素综合判定。同时,受害人“自甘风险”不等于学校、娱乐活动场所等活动组织者“一概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有关规定,如果学校、娱乐活动场所等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小亮律师提醒,未成年人参加文体活动,家长们应帮助孩子做好风险评估与活动选择,提前了解活动性质,判断是否与孩子年龄、认知能力相匹配。如足球等对抗性运动,应确认孩子是否具备基础规则认知,避免让低龄儿童参与超出其控制能力的高风险活动。同时,做好安全教育与规则灌输,明确告知孩子活动中的潜在风险及自我保护要点,例如遵守比赛规则、避免恶意冲撞、不实施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要让孩子理解“自甘风险”原则的含义。对于自发组织的活动,家长应确保有成年人在场监督,或选择有正规组织、安全保障的活动场景,避免因无人管理导致的风险失控。
对于未成年人自身来说,参与活动时需严格遵守规则,避免因情绪激动或竞争心态实施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即使是正常对抗,也应保持对自身和他人安全的合理注意。要穿戴必要的护具,提前了解活动中的常见风险点,遇危险时及时规避,而非盲目拼抢。
李小亮律师建议,家长要为孩子购买合适的意外医疗保险,降低受伤后的经济负担。如果发生损伤,判断对方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恶意犯规)。协商赔偿时,需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避免过度主张。如果学校或者娱乐活动场所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郭一鹏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