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场关门预付式垂钓费不肯退?法院依托新司法解释判商家退款还息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5-27 16:05:00
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施行,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适用《解释》新规定,审结了一起因退还预付费用引发的纠纷,依法判决某钓场经营者返还垂钓爱好者预先支付的垂钓费用及因此产生的利息,本案也是徐州法院适用《解释》审结的首件案件。
钓场关门 消费者要求退卡遭拒
董先生是一名钓鱼发烧友,2023年6月,董先生相中了周某经营的一处钓场。经过双方协商,董先生办理了一张钓卡,双方约定由董先生支付5万元,抵用61200元,在周某经营的钓场内作垂钓费使用,双方还约定董先生每次垂钓结束,可以用回鱼方式回款给周某。协议签订后,董先生和朋友来到钓场垂钓3次,产生垂钓费用共计4000多元,每次垂钓结束后,周某会将董先生一行钓到的鱼,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回收,回款通过微信支付给董先生。
不久后,因经营中产生的问题,周某决定关闭钓场。董先生发现钓场无法提供垂钓服务后,要求周某退卡。然而,周某仅仅退还了1500元,之后再不理会董先生的催讨。无奈之下,董先生将周某告上法院,要求周某退还预付款并支付利息。
依托新司法解释 法院判决退卡还息
铜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董某与被告周某签订协议,由原告预付款项用于购买被告提供的垂钓服务,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预付款的义务,但被告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继续提供垂钓服务,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有权依法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预付款协议。
根据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涉协议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依法清算并返还剩余预付款。根据双方约定,原告预付的50000元可以抵作61200元垂钓费使用,超出原告预存金额的部分应当视为被告赠送原告的消费金额,故对原告已经消费的金额,应当按此优惠的比例扣减相应费用。原告支付垂钓费钓取渔获后再转卖给被告的回鱼款,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预存垂钓费的计算与退还不存在关联性,故不应从预付款中予以扣减。
综上,铜山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预付垂钓费用4万余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官说法:《解释》直指预付式消费诸多痛点问题
负责审理此案法官表示,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先付费、后兑现”的交易方式,消费者通过预先支付款项,换取未来分次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既有利于消费者压降长远消费成本,也有利于经营者快速收款从而维系扩大经营,本应为“双赢”消费模式,然而,该模式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一定的法律和道德要求,实践中时常存在不签署书面合同、经营者虚假承诺、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经营者“跑路”等问题,消费者维权较为困难。《解释》针对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以司法之力助力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助推消费品质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徐州法院适用《解释》审结的首件案件,法院精准适用关于经营者清算义务、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计算规则、利息计付标准等条款内容,结合《民法典》法定合同解除权相关内容进行裁判,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促进预付式消费市场规范运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彭懿 李梦瑶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