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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热点|“成都女子家门口被害案”代理律师申请对凶手进行二次精神鉴定,呼吁修改刑法第十八条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5-27 21:49:00

去年6月,27岁女子王某雅被同小区邻居梁某某在自家门前捅了数十刀后杀害,案发后梁某某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5月27日上午,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庭前会议。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法院内获悉,该案因控辩双方均要求申请两名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因此合议庭决定此案延期审理,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还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人进行二次的精神鉴定。前不久廊坊一精神疾病患者当街杀害一名年轻的女幼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目前正对凶手进行二次鉴定。这两起案件也再度引发公众对精神病犯案究竟应不应该负法律责任的探讨。记者采访了两名律师,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根据检方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什么?为什么被告人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在本案中是指被告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梁某某虽患精神分裂症,但有多次滋扰记录、持刀攻击且无正当防卫合理性,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那么在司法上如何对被告人进行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鉴定?付建告诉记者,精神病司法鉴定可能包括了解被告人既往精神疾病史、家族精神病史、生长发育过程、疾病史及治疗史等。也会采取心理测验对被告人智力、人格等进行量化评估,辅助判断精神状态。同时结合被告人日常生活表现、社会功能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其精神状况是否影响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根据司法部2024标准《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检查规范》鉴定精神检查由法医精神病鉴定人进行,应在安静环境中,采用自由交谈与询问结合的方式,保障被鉴定人交流不受拘束且不偏离主题。要告知被鉴定人相关鉴定信息,保障其知情权,被鉴定人拒绝接受鉴定时,可终止鉴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查时需有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并同步记录,确保内容真实完整。涉及远程鉴定时,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伦理要求,确保鉴定质量和被鉴定人权益。

检查内容:对于不合作的被鉴定人,如兴奋躁动、木僵、缄默、违拗及意识不清等情况,需细致观察其表情、情感反应和言行,特别注意不同时间和环境的变化,包括意识状态、姿势、言语、面部表情和情感反应、动作与行动、日常生活等方面。涉及刑事类行为能力、民事类行为能力等专门性问题时,应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检查,了解精神症状对专门性问题的影响及程度。

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接受采访

对于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违法行为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本案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臧梵清向记者表示,首先该案被告人究竟是不是构成精神分裂症,这需要他们在法庭上进行详细地审查。

臧梵清还称,现在测谎的准确率已经高达99.9%,但是测谎的结果依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答复中明确写明的。“这说明人的心理是有很深的隐蔽性。在这个前提条件下,能不能真实地测出被告人在案发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所以,就算被告人真的是精神分裂症,精神病患者到底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这个问题我们要重新审视,是不是可以考虑精神病患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是不是需要在法条上予以修改?”

臧梵清说,有些人精神压力大,逐步变成了间歇性精神病,那么他在发病期间去行凶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个是他们不能接受的。“比如说醉酒、吸毒的人当时的意识可能并不能够完整清晰地表达他的行为方式,他们在此过程中犯案了就要完全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精神病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我们坚定地认为对刑法的第十八条应该予以修改。”

(图片、视频来源:记者拍摄)

视频剪辑 周嘉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