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托运途中发生事故,顺风车上准备配种的纯种德国牧羊犬跑了!司机被判赔5万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6-13 20:07:00
在顺风车平台下单运送一只纯种德国牧羊犬到指定地点进行配种,结果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后备箱损坏后导致德国牧羊犬跑了。事后,犬只主人将顺风车司机和平台方所属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65000元及当时支付的运费。经一审和二审,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综合考量双方对犬只价值的举证情况、双方订约及履约中的过错情况,判定顺风车司机赔偿犬主损失5万元。
托运途中发生事故,顺风车上准备配种的纯种德国牧羊犬跑了
6月13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陈某自某顺风车平台下单顺风车,2023年4月23日,自北京市朝阳某公交站至石家庄市北后街,胡某驾车接单。陈某为此在平台支付198.1元。2023年4月20日,陈某与胡某通过微信沟通车辆是否可装下狗笼的问题。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某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载明:事故时间2023年4月24日2时05分许,事故地点新元高速公路249公里+850米处元氏方向。当时,静某驾车追尾胡某车后又使其车撞到中央护栏,致胡某车辆后备箱损害,导致车内拉运一条狗跑丢,两车损坏、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静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胡某负次要责任。
一审诉讼中,平台方称此前注册顺风车车主姓名为张某,与实际驾驶人不符。陈某提交《纯种德国牧羊犬电子血统证书》,金额为65000元收据等证据,用以证明涉案犬只的价值。平台《顺风车合乘公约》顺风车乘客责任中载明:禁止“物品托运”“单独运送宠物”等活物,以及其他财产托运等行为。顺风车车主责任载明:车主向平台提供的信息(如行驶证、驾驶证等)应真实、准确、完整。由车主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如证件超过有效期、暂扣等)所导致的责任或损失,均由车主独立承担。禁止出行时车主或车辆与注册信息不一致。若因车主在合乘前未确保车主或车辆与注册信息不一致,导致注册用户及/或注册车辆与实际合乘的人员及/或车辆不一致,则双方系脱离平台达成新的合乘关系,新合乘关系中车主无法享受平台提供的任何服务和保障,应自行承担后果。
一审诉讼中,胡某称张某系胡某配偶。而经平台公司核实,其因涉案订单向胡某结算运费198.1元。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与胡某通过顺风车平台撮合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因胡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陈某财产损失,胡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顺风车平台基于经验制定发布的平台公约的目的是厘清各方法律关系,保障司乘安全。本案中,双方系通过顺风车平台系统撮合订立合同,应视为双方认可平台公约。现陈某、胡某违反平台公约规则单独托运宠物,导致损失的发生,双方均应对损失承担责任。陈某所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犬只的价值,但证明力相对较小,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犬只的价值情况,双方订约、履约中的过错情况,对胡某应当赔偿陈某的损失数额予以酌定。
顺风车平台方已完成己方义务,陈某主张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平台方已完成相关服务,陈某向平台支付的费用已向胡某结算,陈某要求平台方退还其已支付的运费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损失5万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车主觉得酌定金额过高上诉,法院综合考量维持赔偿5万原判
胡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张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犬只价值,陈某违反《顺风车合乘公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酌定金额过高。陈某则提交了血统证书,还出具了涉案犬只配种记录。
法院认为,顺风车平台系提供信息交互的居间服务,并通过平台公约明文告知用户“禁止单独运送宠物”、出行时车主或车辆与注册信息应当一致等信息,但陈某、张某通过该平台达成合意形成订单后,将车辆实际驾驶人变更为胡某,并由胡某进行涉案犬只的运送,故陈某、胡某系脱离平台达成了新的合乘关系,一审法院对陈某有关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合全案情况及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胡某应向陈某赔偿的损失金额。
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与胡某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胡某应当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将涉案犬只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但运输过程中,胡某驾驶车辆被追尾、后备箱损坏后涉案犬只丢失,现胡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犬只丢失系上述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造成,故胡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陈某作为托运人,违反《顺风车合乘公约》中有关“禁止单独运送宠物”的规则,对涉案犬只托运方式的选择上存在过失,且未能审慎审查顺风车司机资质,对于其自身损失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为证明涉案犬只价值,陈某提交了收据、犬只血统证书、繁育证书、证明及为考取某证书等支付的费用等证据材料,已完成对犬只价值的初步举证,胡某虽否认其运输丢失的犬只系价值6.5万元的德牧犬,但未就其主张提供反驳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对犬只价值的举证情况、双方订约及履约中的过错情况,酌定胡某赔偿陈某损失5万元,并无明显不当。胡某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郭一鹏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