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小偷屡次“光顾”,商家制作相册曝光!律师:或侵犯肖像权、个人信息权和名誉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6-17 14:43:00
扬子晚报网6月17日讯(记者 郭一鹏) 广东汕头,一家水果店由于经常被偷,便制作了一本“黑名单”,多名小偷照片被放大做成相册供顾客翻阅。对此,该水果店员工称,这样的相册出来后防偷效果后,她也表示,来偷一次都是放过且警告,屡偷不改就上这本“黑名单。”
对于水果店采取“公之于众”的方式威慑小偷这一行为,有网友表示,自己是开超市的,店里就曾遇到过小偷,当时就报了警,遇到这种事必须交给警察处理,没必要把照片公布出来。有网友则持支持态度,认为水果店已经很宽容了,给你机会不懂得珍惜,那就必须曝光。 那么,商家此举是否妥当呢?
6月17日,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水果店把“小偷”的照片做成“黑名单”公开张贴,或让顾客随便翻看,这样的行为可能侵犯“小偷”的肖像权、个人信息权、名誉权三项权利。
李小亮律师具体解释说,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规定,没经过“小偷”同意就公开使用照片是违法的,除非是警方破案需要等特殊情况,水果店行为涉嫌侵犯“小偷”的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规定,“不得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小偷”的照片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范畴,水果店公开此类信息既未取得单独同意,也未证明其行为符合 “维护公共利益” 的例外条件,因此,水果店行为涉嫌侵犯“小偷”的个人信息权。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名誉权”的规定,直接给人贴上“小偷”标签,等于在没经过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就给人家定罪,这肯定不行,水果店行为涉嫌侵犯“小偷”的名誉权。“北京西城区法院去年就有个类似案例,超市把疑似小偷的照片贴出来,结果被判侵权赔钱。”
那么,水果店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李小亮律师建议:监控录像保存好,不能扣人、不能罚款,更不能动手;立即报警,让警察来处理,要拿到报案回执;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小偷赔偿等。简单来说,抓小偷可以,但得按法律程序来。店家要是图一时痛快私自曝光,搞不好自己反而要赔钱等。最好的办法就是装好监控,及时报警,让警察来处理。这样既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又不会惹上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