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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网络工程师却输给了“乙肝抗体”,用人单位被指就业歧视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7-07 18:46:00

陈先生应聘一家药企的IT运维工程师岗位,投了简历、过了面试,入职前却因体检报告乙肝核心抗体阳性,被公司单方面取消录用,这到底是合理筛选,还是就业歧视?南京鼓楼法院近期审理了这起案件,判用人单位赔偿精神抚慰金。

这家制药公司2024年5月在招聘软件上发布IT运维工程师岗位,职责为办公设施和网络日常维护等。陈先生向该公司投递简历,并参加面试。面试结束后,公司人事添加陈先生微信,告知他需在正式入职前体检(含乙肝两对半检查),并通知具体入职时间。陈先生前往医院体检,体检报告显示乙肝核心抗体检查结果为阳性。当陈先生将体检报告发给公司人事,便收到取消录用通知:“我们是制药企业,对乙肝这块有要求的,你报告里面有一个阳性,无法录用。”

“我应聘的是IT运维又不是特殊岗位,仅因为我乙肝核心抗体阳性就不录用,这合理吗?”陈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按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生产的工作人员需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但陈先生应聘的IT运维工程师岗位,并无直接接触药品生产。而且,陈先生体检报告中乙肝核心抗体呈阳性存在两种可能(曾感染过乙肝病毒或乙肝病毒隐性携带者),公司在未要求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直接拒绝录用,损害了陈先生平等获得就业机会,构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平等就业权属于人格权范畴,陈先生要求赔礼道歉,依法应予支持。法院酌定公司向陈先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承办法官贲小青认为,最高法通过案由增设,将平等就业权纳入人格权保护体系,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与岗位需求无关的因素(如性别、户籍、健康状况等)设置歧视性录用条件,为劳动者构建了“案由可诉、裁判可依”的维权闭环,更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招聘环节的条件设置需遵循“岗位相关性原则”,超越职业必要的差别对待侵害了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裁判导向为企业招聘制度提供了规范指引(如简历筛选标准、面试提问范围、健康检查的合法性与必要性等),营造平等包容的用工环境。

【延伸阅读】

哪些行为构成就业歧视?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地域、健康状况等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对劳动者实施差别对待。常见类型包括:(1)健康歧视:如乙肝、艾滋病等疾病歧视(特殊岗位除外);(2)性别歧视:如仅限男性/女性招聘(国家规定的妇女禁忌劳动范围除外);(3)地域歧视:如拒绝录用某地区户籍劳动者;(4)年龄歧视:如对适龄劳动者设置不合理年龄限制。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高明明

校对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