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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劳动报酬?法院:判刑+罚金!​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7-18 18:03:00

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法人李某,在具备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恶意拖欠50余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107余万元,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履行。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该公司罚金5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其继续支付所欠全部劳动报酬。

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经营户外用品加工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公司运营期间资金往来正常,自2023年2月至2024年7月期间,李某恶意拖欠陈某等50余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107余万元。

2024年8月,当地人社局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然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及公司在经营收入达300余万元、具备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符合“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及李某提起公诉,案件诉至邳州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主管人员,同样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被告单位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结合现已查封其相关财产,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继续支付工人劳动报酬107余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被告单位及李某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故意拖欠工人劳动报酬,在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无动于衷,其行为已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切实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支付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及时维权。同时,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讯员 孙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赵天

校对 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