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开启“新生活”,背后是检察官的扎实工作和温情帮助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8-08 15:00:00
扬子晚报网8月8日讯(通讯员 蔡方帅 闵成 记者 陈咏)“我已经顺利入职,重新走上了销售岗位,感谢检察官对我的帮助。”8日,在南通一家游泳健身馆工作的丁某,给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表达谢意。
丁某是扬州市江都区人,初中时父母离异,当兵退伍后一直跟着师父在江浙沪地区从事游泳健身场所销售工作。今年3月,他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回到江都区接受社区矫正。然而,回到江都后,丁某缩在9平方米的出租屋里犯了难,母亲再婚去了外地,父亲从离婚后就没有过问过他,自己在江都又一时难以找到工作。生活难以为继之际,师父打来电话,得知丁某身处困境后称,暑期急需熟悉业务的销售人员开拓游泳市场,希望丁某去南通。
为此,丁某申请将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为南通。申请提交后,一时没有得到明确回复,焦急的丁某来到江都区检察院寻求帮助。检察院受理后,联系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了解到丁某提交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申请材料存在问题:丁某与游泳健身馆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去年签订,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难以证明丁某在南通有稳定工作。同时,《租赁合同》只有丁某一人签字,不具效力,更不能证明丁某在南通有居所。对此,检察官和社矫中心人员前往南通,实地走访了丁某拟工作地点、拟居住地点,了解到该游泳健身馆已与丁某续签了《劳动合同》,丁某在南通拟居住地点为游泳健身馆为员工提供的宿舍,确认了丁某所述情况属实后,指导丁某补齐了《劳动合同》等申请材料。
材料补齐后,江都区检察院邀请听证人员,对丁某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目前丁某在江都处于无业状态,没有生活来源,前往南通后,丁某师父愿意帮助丁某就业,更有利于丁某接受矫正、更好融入社会,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合法合理。会后,区检察院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发函,建议为丁某依法办理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手续;同时,向南通当地检察机关发函,请求监督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共同做好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衔接工作。不久,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发来同意接受丁某的回复,丁某终于如愿前往南通,开启新的工作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