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谁弱谁有理?骑车闯红灯撞上机动车被判全责却拒赔!法院:全额赔偿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0-15 16:24:00
扬子晚报网10月15日讯(记者 郭一鹏) 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结果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交警介入后认定骑车人全责,可骑车人却坚称机动车一方无权要求电动自行车赔偿。为了这事,双方当事人还闹上了法院,结果法院终审判决骑车人全额赔偿。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微信号刊登了这一案例,希望借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事故判定责任的原则从来都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违法必担责”。
今年5月,刘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衡阳市蒸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闯红灯进入路口时,与车前侧与在此地段左转的小车左前侧发生碰撞,刘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事后,衡阳交警雁峰大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车司机王某无责。此后,王某在当地一家汽车美容会所维修小车,微信支付修车费4800元。随后,当王某找到刘某要求赔偿修车费用时,刘某却拒绝赔偿,并称道路交通法里没有提及非机动车需对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未赋予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财产损失的权利。无奈下,王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起诉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恰当,依法可作为本案民事责任划分的核心依据。结合事故成因,刘某的违法行为是导致王某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其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刘某提出“非机动车无需赔偿机动车财产损失”的抗辩理由,法院明确表示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刘某需向王某赔偿修车费4800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衡阳中院二审认为,民法典中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所有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符合该条的适用条件。而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划分规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适用前提为机动车为一般过失情况下,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失情形。本案中,刘某明显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全部原因,行为具有重大过错,是侵权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因此本案适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衡阳中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采访了解到,相比起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灵活轻便,但不少骑车人却把这一特点当成可以任性骑行的“优势”,在道路上闯红灯、逆行、随意穿插……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影响正常通行秩序,还给自己和他人造成危险。而在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一般情况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致死率要更高,同时由于电动自行车没有相关保险等,涉及事后的治疗或赔偿也没有相应保障。
“不要认为自己是非机动车,属于交通出行中的‘弱势群体’就不遵守交通规则,如果是自己的原因造成了事故,自己所受的伤害以及给其他车辆造成的经济损失都要由自己承担。”交警表示,交通事故判定责任的原则从来都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违法必担责”。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