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乘客开门下车致骑车人伤残,驾驶员担全责,需自掏腰包152万!该怎样避免?听听交警的建议吧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0-19 18:40:00
乘客打开车门下车,结果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摔倒在地。事发后,骑车人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共计232天,经鉴定,伤势为一级和八级伤残。因驾驶员未尽到安全驾驶及车辆管理责任,需对乘车人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43370元的赔偿责任。此外,尚余1520430元的赔偿责任须由驾驶员承担。近日,这样一起案例在网上引发热议,那么,该如何避免“开门杀”呢?
据广东汕头电视台报道,2023年6月9日中午,案件被告徐某敏驾驶小汽车,搭载乘客徐某,行驶至汕头市龙湖区泰山南路旁金泰北街4巷16号路段,徐某敏将车停靠在路边,车身与路边留出大约1米的空隙。就在这时,60岁的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该路段同向行驶,恰好从这1米的空隙经过。突然,车内乘客打开了车门,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原告代理人陈律师表示,车主驾车经过泰山南路路段时,随意在路边停车,没有停到指定的停车位,然后没有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车辆,就放任乘客打开车门。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徐某敏驾驶事故小汽车载刘某到医院就医,并在医院报了警。龙湖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徐某敏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敏提出异议,申请复核,交警部门最终维持原认定结果。事故发生后,伤者刘某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共计232天,经鉴定,刘某的伤势为一级和八级伤残。而事故中,被告徐某敏驾驶的机动车仅投保交强险,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被告徐某敏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故刘某作为原告,将徐某敏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起诉至龙湖区人民法院。
龙湖区人民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已对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作出认定,认定被告徐某敏负全部责任,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徐某敏驾驶的小型汽车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被告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龙湖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在道路交通安全中,驾驶人对车辆及乘车人的行为负有管理义务。本案中,徐某敏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时未确保车辆停靠位置安全、未对乘车人徐某的开门行为尽到提醒或制止义务,其停车行为为“开门杀”事故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徐某敏未尽到安全驾驶及车辆管理责任,需对乘车人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不利后果。因被告徐某敏未为案涉车辆购买第三者商业险,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案判决: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43370元的赔偿责任。此外,尚余1520430元的赔偿责任须由徐某敏承担。
“开门杀”事故看似偶然,实则源于驾驶员安全意识的淡漠和规则的漠视。那么,该如何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就此请教了事故交警,“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可以用远离车门一侧的手开门,转头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在确认避免妨碍他人通行时方可下车。”事故交警同时表示,仅靠一个正确的开门方法远远不够,驾驶人、乘客、骑行者和行人都需要增强安全意识,这样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交警提醒,驾驶人要养成文明良好的停车习惯,停车时要选择安全合法的停车位置,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同时应提前提醒乘车人,特别是后排乘客,要先看清车辆前后左右的来往行人、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门下车。除了驾驶人外,乘车人尽量从右侧下车。
与此同时,行人和骑行者要遵守交通规则,路过停在路边的车辆时,应当减速慢行,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和打双闪灯的车辆,要注意防范车门突然开启。事故交警提醒,大部分汽车的车门打开宽度在80—100厘米,所以距离汽车的位置在1米以上才能确保安全,步行、骑行人员注意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郭一鹏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