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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易,理赔难?丹徒法院:拒赔理由于法无据,赔 41688 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0-22 14:56:00

扬子晚报网10月22日讯(通讯员 李欣悦 吴灵玲 记者 姜天圣)房屋因暴雨被淹,投保家庭财产险后却因 “非房屋所有权人” 遭保险公司拒赔。近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明确投保人王某作为被保险人具有合法索赔资格,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41688 元,为遭遇 “理赔难” 的市民吃下 “定心丸”。

2024 年 8 月,连续的夏季暴雨导致王某居住的房屋严重浸水,地板与墙皮大面积受损。作为房屋投保人,王某此前已为妻子名下的房屋购买 “保福满屋” 城市家庭组合产品保险,包含 5 万元保额的室内装潢保险,且事故发生在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9 月的保险有效期内。他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却收到 “非房屋所有权人,无资格索赔” 的拒赔答复。

“我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费也是我交的,房子受损凭什么不能赔?” 面对亟待修复的房屋和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王某认为其拒赔理由缺乏依据,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除坚持 “王某主体不适格” 外,还提出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损失完全由暴雨造成,且王某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明确其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且未约定排除非产权人的索赔权利,仅注明 “未指定受益人时依法律规定处理”。针对主体资格争议,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指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当事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王某作为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房屋具有保险利益,具备合法诉讼主体资格,保险公司以 “非产权人” 拒赔于法无据。

对于损失金额认定,法院应保险公司申请,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双方共同参与下得出装修损失 46320 元的评估意见。结合财产保险补偿原则及装潢使用年限、行业惯例,法院酌定扣除 10% 折旧费,最终确认合理损失为 41688 元,该金额未超出 5 万元的室内装潢保险保额,应予全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