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骑车人遭遇“开门杀”!此类事故责任纠纷如何担责,最高法就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1-16 21:04:00
扬子晚报网11月16日讯(记者 郭一鹏)“开门杀”是指车辆停稳后,驾乘人员未认真观察后方路况,贸然开门导致行人或来车避让不及,引发碰撞、摔倒甚至伤亡的危险行为。今天,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了一起案例,希望能给广大交通参与者足够的警示。记者也了解到,“开门杀”发生后“谁的过错”“谁来赔偿”等责任划分的问题,往往会引发争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开门杀”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保险赔偿规则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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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信丰县。康某驾车行经市政大道某路口时,将车停在斑马线上,随后未经观察直接开车门下车,将一辆恰好经过的电动自行车撞倒。事故致两车受损,电动自行车骑行人摔倒受伤。康某违法停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就此提醒,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上下人员时,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同时要谨记,在人行横道、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距以上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停车;在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机动车以外,禁止停车。
在“开门杀” 事故中,事故主体不仅仅是驾驶人,有时还是乘车人。而在发生事故后,伤者会陷入保险理赔困境,因车内乘客不当开门导致的事故,究竟该向谁追责索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开门杀”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保险赔偿规则进行明确。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有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被侵权人可直接要求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第三条中还规定,“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由乘车人故意行为造成的除外。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种追偿权利的认可,从另一方面提醒了驾乘人员开门切记多加观察,不能因为自己的马虎大意,给别人造成损害之后还不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