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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热点︱遭遇“开门杀”,骑车人抢救13天后不幸离世!家属起诉三方,法院判了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2-03 19:36:00

扬子晚报网12月3日讯(记者 郭一鹏) 一个随意开门的动作,最终却导致骑车人不幸身亡,12月2日晚,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开门杀”案例,而当悲剧发生,究竟是开门乘客之过,还是停车司机之责?保险公司能否以“乘客非驾驶人”为由拒绝全额赔偿?

前不久清晨时分,年轻的小晖(化名)像往常一样村道上骑着电动自行车,前方一辆临时停靠的轿车突然打开了左侧车门,小晖毫无征兆地撞上车门,当场重伤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晖因撞击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尽管医院全力抢救,但13天后,他仍因伤势过重离世。经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小刘临时停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乘客小陈开门时未观察后方情况,二人均对本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而受害者小晖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发后,小晖的父母将肇事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小刘、乘客小陈及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对造成的事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范围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小陈并非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所以小陈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开门杀”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停车、解除车锁、乘客打开车门一系列行为前后相续,具有共同关联性,若驾驶员与乘客均由于疏忽等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则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小刘作为车辆所有人允许的驾驶员,对事故发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限额之内向小晖的父母进行赔偿,对于超出驾驶人小刘应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可通过另行诉讼向乘客小陈追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也注意到,在“开门杀”事故中,事故主体不仅仅是驾驶人,有时还是乘车人,就如同上述案例。而在发生事故后,因车内乘客不当开门导致的事故,究竟该向谁追责索赔?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开门杀”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保险赔偿规则进行明确。

其中,“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有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被侵权人可直接要求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这一规定可及时将被侵权人的损失填补到位,最大程度避免因乘客个人客观经济情况无力负担而延误对被侵权人的伤情救治。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