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

紫牛热点︱驾车撞倒人后未及时救助、保护现场,致其遭两次碾压不幸身亡!两司机犯交通肇事罪获刑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2-08 20:02:00

扬子晚报网12月8日讯(记者 郭一鹏) 驾车将过人行横道的路人撞倒后,货车司机忙着拨打电话,未在事故发生地放置警示标志,置该路人在车流量较大路段不顾,结果又遭另一辆路过的车碾压,最终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二审刑事裁定书,涉事两名司机犯交通肇事罪,一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另一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3年10月11日6时41分许,刘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308省道250KM+600M路段(峨眉山市胜利街道蔬菜批发市场外)时,与从左至右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曹某相撞,致使曹某摔落至人行横道前路面并倒地未起。相撞后,刘某拨打急救电话,将车辆挪至路旁,并下车询问曹某状况,在接打电话时刘某走至路边。这时,刘某祥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发地点,因接听电话未观察路面情况将曹某碾压,造成曹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刘某祥因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指使刘某林到现场顶替自己冒充驾驶员,并弃车逃逸。

后经峨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和刘某祥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刘某祥弃车离开现场后,于当日经民警通知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承认了自己是事发时一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如实陈述了案发经过。事发后,刘某、刘某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二被告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89,621元,刘某祥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刘某撞上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并致其摔倒至路面后,之后私自挪开肇事车辆,未在事故发生地放置警示标志,并走至路边接打电话,置被害人在车流量较大路段不顾,未尽到救助及保护现场义务,致被害人遭二次碾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刘某祥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行车过程中接听手持电话,未确保行车安全,碾压、拖拽被害人,致其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刘某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刘某从轻处罚,对刘某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刘某祥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刘某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审后,刘某祥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逃逸,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并认为肇事行为对被害人曹某的死亡结果仅起次要作用,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尚不足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查,本案中鉴定意见虽载明刘某祥的行为对曹某的死亡结果起次要作用,但刘某祥的行为与刘某的行为都是曹某的致死原因,共同导致了曹某的死亡结果,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此外,受天气影响,案发路段视线不佳、道路湿滑,理应谨慎驾驶,而刘某祥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并在驾车时拨打手持电话,未能确保安全行车,即便不考虑其逃逸行为,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严重过错。故刘某祥与刘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此外,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刘某祥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为自己顶包,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故原判认定并无不当。经查,刘某祥曾因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多次被行政拘留,其交通规则意识淡薄,存在再犯的可能性,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校对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