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元/晚的房间按390元/晚开票,职员出差85天“假公济私”被开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2-17 20:04:00
李某就职于某地产公司,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2023年,他被派往佛山出差85天,公司住宿标准为400元/日。其间,合作方员工郭某为李某安排了实际价格120元/晚的住宿,却以390元/天的标准开出发票。此后,李某以此发票向公司报销,最终被举报,尽管李某退钱给公司了,但还是被解聘,于是诉至法院。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公司的做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据了解,李某在5次报销中共申报住宿费3万余元。公司接到实名举报后调查,李某称“未接触酒店前台,对价格不知情”,但承认疏忽,愿意退还差额。公司认定其“虚假报销、与合作方过往甚密”,解除劳动合同并退回差旅报销差额。李某认为自己被人陷害了,而且已退钱了,就不应再被辞退,心有不甘的他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李某的住宿费实际由郭某支付,李某事后向郭某转账3万元,并退还公司2.5万元。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对侵占公司财物或者营私舞弊者,擅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者,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取贿赂、回扣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李某多次虚假报销,属持续性不当获利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原则和廉洁从业要求,该行为属于《员工手册》明令禁止的“假公济私、弄虚作假”等,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情形,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称其“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有明显主观故意。虚假报销行为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为认定要件,核心在于违反公司经营管理和廉洁文化要求,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驳回李某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马锐 陆亭聿
校对 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