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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保护合法救济又规制滥用投诉,江苏多部门联合发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处理典型案例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2-24 16:17:00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进一步统一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处理执法司法标准,12月24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法院联合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近年来,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总量持续增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但仍有部分投诉举报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挤占普通消费者维权资源,扰乱市场环境。此次发布的案例包括调解消费纠纷、查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牟利性投诉举报等多个方面内容,旨在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能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

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打击违法行为

2024年7月,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何某投诉举报,其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东某”电动冲击钻,收货后发现为“东之某”,与实际不符,希望退赔,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东某”品牌的锂电冲击钻。市场监管局前往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生产的电工具上均使用“东之某”标识,且“东”与“某”字体明显大于“之”字体,该标识与“东某”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涉嫌违反商标法。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某电动工具厂同意退赔。对于某电动工具厂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机身有“东之某”标识的56箱各类电动工具及592张含有“东之某”字样的标签,并处相应罚款。

对不符合生活消费需要的异常投诉,依法不受理

2025年3月,某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人吴某的投诉,某药房销售的“某隐形眼镜护理液”未经过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不符合三类医疗器械标准,要求组织电话调解,退货退款并赔偿1000元。经查,涉案的商品仅用于消毒,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市场监管局发现吴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51次、举报49次;2025年1月至3月,在本地区发起投诉15起、举报15起,专门针对“某隐形眼镜护理液”商品;曾在某天的数分钟内分别从3家药店购买同款“隐形眼镜护理液”。市场监管局认定吴某的此次投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决定不予受理。

既保护当事人合法救济权利,又对滥用投诉予以规制

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和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既保护当事人合法救济权利,又对滥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程序的行为予以必要规制。例如,2024年9月,周某某在某商行购买腐竹2包,共11.8元。因发现超过保质期,于同年9月向某区市场监管局举报。9月18日,市场监管局告知因其举报的事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符合法定不予立案条件。周某某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以周某某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周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决定,判令重新作出处理。经查明,周某某在该市范围内因购买商品后投诉、举报130余次,仅2024年针对商家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就达80余次,并先后提起百起行政、民事诉讼。还存在大量购买商品引发质量纠纷后与经营者自行和解并获得赔偿的情形。一审法院对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周某某因频繁购买少量商品并在短时间内提起大量的投诉、举报、复议和诉讼,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而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没有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周某某的上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