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身亡,本身有严重心肺病,会影响索赔吗?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2-25 19:45:00
患有多种慢性病,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而在导致死亡的原因中,慢性病和事故到底占据多大比重,又难以厘清,这样的侵权索赔案件,侵权人需要承担责任吗?无锡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疾病不考虑参与度案件,给出了答案。
无锡的胡某某在2024年9月2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当日送医后予以保守治疗,当月27日再次就诊,10月6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胡某某的家人将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遭遇拒绝。
经查,胡某某事故前患有多种慢性疾病且心肺疾病较严重,但在事故前具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行动能力,能够驾驶电动自行车。鉴定意见认为交通事故损伤与胡某某自身心肺疾病两因素共同作用、相互影响、难分主次,原因力为同等作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损害后果是事故直接造成,受害人自身疾病即使从医学角度评价存在一定参与度,但不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人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该案中,受害人胡某某虽患有多种慢性疾病,但外伤前没有病情急性发作恶化的因素。综合胡某某死亡距离事故发生仅13天、历时较短等因素,案涉事故伤害与受害人胡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无法认定事故伤害对受害人胡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为次要或轻微因素的情况下,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受害人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自负相应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该案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参与度问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应以案情与该案例属同类型为前提。
该指导案例中,受害人骨质疏松的特殊体质尚未导致其出现骨折的损害后果,骨折是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属于法律上的一因一果,由于受害人特殊体质不能被评价为过错,故侵权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对于受害人患有自身慢性疾病,损害后果是事故直接造成,无证据表明事故伤害对损害后果为次要或轻微因素的,体质因素即使从医学角度评价存在一定参与度,但其自身疾病不足以独立导致损害后果,不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人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此案经二审,无锡中院判决侵权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判决已生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