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私募100万只剩55万,法院发布白皮书警示投资者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2-29 20:43:00
12月29日下午,南京建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私募投资基金案件审判白皮书,通报近年来私募投资基金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通过司法裁判建立示范,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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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建邺区作为南京市建设重要金融中心的核心集聚区,已汇集超600家备案私募基金及管理人,备案总规模超2500亿元,私募基金快速发展。为精准保障区域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1月26日,建邺法院金融法庭正式挂牌成立,并于2022年7月1日起集中管辖全市范围内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基金服务机构的商事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
金融法庭负责人周庆怡介绍了金融法庭成立以来涉私募投资基金案件审理的整体情况及特点、审判特色做法,并提出了预防化解的相关建议。
据统计,自2022年至2025年期间,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共受理涉私募投资基金纠纷案件179件,审结138件。当前审理特点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涉诉主体身份特征鲜明。私募基金涉诉纠纷主要发生在基金内部,原告群体以自然人投资者为主,涵盖不同风险认知水平和投资经验的人群,占比高达80%;被告主体则呈现多元化趋势,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多被告情形较为常见。二是投后退出环节纠纷高发。私募基金的风险并非仅在基金到期无法兑付时才显现,而是贯穿于“募、投、管、退”全流程。尽管大量案件表面上体现退出环节的违约,但其根源往往可追溯至管理环节的失职。三是刑民交叉案件显著增多,涉诉违法行为同时触及民事责任与刑事犯罪红线,行为边界模糊,事实认定复杂,对司法甄别与程序衔接提出更高要求。
法院建议要强化源头治理举措,深化过程监管效能。压实管理销售责任,恪守信义义务底线。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引导投资人理性维权。
【典型案例】
基金管理人明知投资者不合格还违规推介,法院判其一方赔偿24万余元
2021年12月,陈某在购买某私募基金时,明确告知基金管理人张某自己并非“合格投资者”,但张某以“有100万元就行”为由予以回应,并承诺“半年内肯定能够做到10%收益”。为促成交易,张某还主动指导陈某按照高分标准填写风险调查问卷,使其风险承受能力被评定为可购买该基金产品。
尽管陈某是财富管理专业的研究生,具备金融知识,且明知自身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但在张某的劝说下,他还是购买了该基金。在合同签署后,陈某主动要求先录单,放弃了法定的投资冷静期。最终,陈某向该基金转账 100 万元。然而,基金净值出现较大回撤,他在2022年10月申请赎回,仅收到55万余元。为此,陈某将基金管理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剩余的45万元本金及收益损失。
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基金管理人张某在明知陈某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情况下,通过承诺收益、指导填写风险问卷等方式违规推介基金,存在明显过错。判决被告某投资管理公司向原告陈某赔偿2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