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经理用公司招牌“养”个人账号,离职用其卖竞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12 21:42:00
王某在A公司当外贸经理时,用自己的信息注册了一个社交账号,头像、名字、主页全是A公司招牌,并推介A公司产品。离职时,王某没向A公司交接或注销该账号。后来,生产同种产品的B公司请王某推销产品,约定成单后按比例提成。王某把该账号头像和背景图换成B公司,发布了B公司的产品推介视频,但主页介绍和A公司的产品视频都没删。结果王某及B公司均被诉至法院,近日,南京江宁区法院审结此案。
原告A公司认为王某和B公司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他们立即停止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利用了A公司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市场影响,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业务是原公司业务的延续,或者对两公司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两公司存在合作、授权或其他特定关联,从而不正当地获取交易机会,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还认为,王某并非B公司的员工,双方仅是口头约定由王某作为中介销售公司产品,并未具体约定推介方式。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与B公司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能表明B公司对王某的这些行为明知、默许或采取放任的态度。因此,原告对B公司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综合考虑王某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宣传内容浏览量等,酌定由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法官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尽管被告觉得账号是自己注册的,但如果这个账号头像、名字、内容都属于公司,那离职时带走的就不只是一个账号,而是原公司积累的商业资源。因此,遇到此类情况,在离职后也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别让“小聪明”变成“大麻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江小法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