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犬只追逐致人摔伤,没咬到就不用赔?“无接触”侵权也担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18 19:42:00
扬子晚报网3月18日讯(记者 郭一鹏) 主人未对犬只采取栓绳等约束措施,结果路人因犬只突然蹿出、吠叫、追逐受到惊吓或摔伤。对此,狗的主人往往会辩解称,自家狗又没咬人。那么,这种“无接触式”致人损害责任该如何认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天(18日),湖南高院发布了一起涉及犬只追逐致人摔伤的案例。2025年10月,龚某驾驶三轮车途经邻居王某经营的门店附近时,王某饲养的犬只突然冲出并对其进行追逐。龚某受惊后导致三轮车侧翻,人摔倒在地造成肘关节受伤骨折。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分歧。经专业机构鉴定伤情后,龚某依法向资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法院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龚某各项损失共计一万元。
实际上,此案的争议点在于,犬只并未直接撕咬或冲撞路人,其主人是否仍需担责?来看看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宣判过的一起责任纠纷案。2023年8月21号清晨,常州市武进区的郑女士晨练回家途中,为躲避一条未被牵引的贵宾犬,在草坪上不慎摔倒,造成了二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残疾。受伤后,郑女士的医疗、康复以及伤残赔偿等费用加起来近30万元。之后,郑女士与犬主人顾女士就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多次协商无果后,郑女士将顾女士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郑女士正常避险摔倒,既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不存在任何过错;顾女士对宠物犬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需承担所有责任。最终,判决顾女士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所规定的“造成他人损害”,并不仅限于动物与人体发生直接接触的情形。因犬只追逐、吠叫等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惊吓而引发的摔倒、车祸等间接损害,同样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饲养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意味着,像“无接触式”伤害,同样是侵权责任法所规制的情形。
由此可以看出,饲养人切勿抱有“没咬到就不算伤人”的侥幸心理。一次疏忽,可能带来人身伤害和经济赔偿的双重后果。此外,市民如遇类似侵害,应第一时间报警、固定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寻找证人)、及时就医并保留所有票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