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去外地看病借住友人家中从上铺摔伤,起诉朋友赔偿医药费,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25 19:13:00
临时去外地,睡在友人家中半夜坠地摔伤,朋友要担责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获悉,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情谊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李某此前在沪做家政工作时与雇主朱某相识,关系亲近。李某离沪后因患病时常需要来沪看诊,朱某同情其遭遇,把自家的钥匙留给了李某,同意其来沪时随时暂住。
2024年9月,李某来沪复查。一日,李某在朱某卧室中一张高低床的上铺就寝,为便于手机充电,其头朝无护栏侧卧躺。半夜,李某入睡后不小心从上铺跌落,当场躺在地上无法动弹,朱某将其送医。经医院诊断,李某脊髓损伤,伤情较重。
李某认为,朱某的房子平日除了自住还用于出租,具有一定的经营性质,而因为朱某向其提供的高低床存在护栏高度较低、长度不足等安全隐患导致其跌落受伤,故应当对其产生的医药费等费用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朱某则表示,她平时从事家政中介,房子也确实会出租给暂时没有找到雇主的人员住宿,但这次她是出于好心才让李某借住的,也未向李某收取费用。此外,朱某还认为自己家人也是用高低床就寝的,从来没有出现过跌落的情况,李某之前几天都是睡在客厅的沙发上,当天是自己睡到了高低床上,朱某虽然同情李某的伤情,但认为不应为此次意外负责,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四个要件认定。本案中,朱某并未实施导致李某受伤的侵权行为。最终判决对李某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准确界定营利性行为与情谊行为以及情谊行为中施惠人侵权责任的限制。本案中,虽然朱某通常在收取一定费用后提供场所供租客居住,但综合考虑朱某的房屋性质、实际居住情况以及李某和朱某的关系、李某此次居住的时长以及其向朱某转账的金额、频率等因素,难言朱某对李某的此次入住具有营利性质,故法院认定李某此次入住朱某家系朋友间的情谊行为。
法官介绍,情谊行为又被称为好意施惠,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一方当事人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以及善良的社会风俗等使另一方受惠的行为,情谊行为并非法律行为,常见的情谊行为包括搭乘便车、邀请聚餐、帮忙指挥停车等。
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情谊行为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行为本质必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出于人与人之间友善交往互助的动机;二是施惠方没有从受惠方处获得额外物质利益;三是以实现受惠方获利或便利为核心;四是双方均没有因相关行为受到法律拘束的意愿。
具体到本案中,朱某以朋友的身份,出于好心同意李某在自己家借住。法院结合李某借住期间的食宿情况以及她与朱某的微信沟通内容等因素,认定朱某此次提供住处供李某借住的行为符合情谊行为的特征。
需要明确的是,情谊行为并不排斥施惠人侵权责任。情谊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转化为法律关系,如因施惠者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受惠者损害时,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或双方明确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时,可能构成情谊合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