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对相亲对象不满意,要求婚介公司退款败诉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3-30 21:46:00
对婚介公司介绍的相亲对象一直不满意,可以要求退还服务费吗?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件。
单身姑娘小陈和某婚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希望能通过专业服务找到合适的另一半。合同约定,服务包含四次约见机会,服务期限半年,总服务费6000元。
按约交费后,婚介公司通过微信为小陈先后介绍了4名相亲对象。小陈对这四名男士都不太满意,仅约见了其中一人,最后也未能成功建立恋爱关系。由于没有遇到心仪对象,小陈认为婚介公司服务不够主动,遂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双方协商无果,小陈起诉至崇川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交纳服务费用后,婚介公司在合同期内为其介绍的相亲对象未能达到其要求,实属正常,双方可在剩余合同期内继续寻找相亲对象,以实现合同目的。契约精神需尊重,合同履行期间,婚介公司未明显违约,亦无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小陈单方解除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婚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且在履约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没有及时全面地与小陈进行沟通、反馈,法院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双方的履约情况等,酌情支持小陈的退费要求,判决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2500元。
“婚恋服务本质是‘机会提供’而非‘结果担保’。情感匹配具有偶然性,法律不能强制要求婚介机构对‘相亲成功’负责。”法官提醒,消费者需理性认知服务性质,避免将个人情感期待等同于合同义务;而婚介机构也需诚信经营,不以情感焦虑为牟利工具。法官表示,当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婚介行业标准,如何更好地进行规范,细化合同内容,建立更完善的监督机制,应当引起更多关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