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没系安全带、不戴头盔,乘客在事故中受伤需要“自担”责任吗?法院这样判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24 17:27:00
扬子晚报网4月24日讯(记者 郭一鹏) 乘车没系安全带、坐摩托没戴头盔,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乘客需要“自担”责任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虽然此类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交警在认定责任时乘客大多也不会担责,但此类行为有可能造成自身损害结果的扩大,所以法院在审理时一般会让有这样行为的乘客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责任。
湖南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列案件,2024年6月,高某等6人乘坐网约车去往亲戚家。当日4时许,网约车因在雨天行车未降低车速而追尾前方货车,造成车损及高某等6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网约车司机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张某负次要责任,高某等6人无责任。事发时,高某坐在副驾驶位置,系有安全带,其余五人坐在后排均未系安全带,其中有一人被甩出,左手臂因卡在车挂手位置而断离,损伤惨重。事发后,高某等6人将赵某、网约车挂靠公司、张某及两车的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其损失。
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等6人的损失应当先由张某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按各方责任划分。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高某等6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经庭审查明,除高某外其余坐在后排的5人均未系安全带。虽然未系安全带的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交警部门也未认定承担事故责任,但若系有安全带,可以减轻损害后果,其该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也造成了自身损害结果的扩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定未系安全带的5人对自身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承担10%的责任,系有安全带的高某无需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
再来看看江苏高院曾发布了一起案例,小刘驾驶汽车行驶至路口,小张骑着电动摩托车载着小沈同样行至路口,两车相撞导致小张、小沈两人受伤。根据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刘、小张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小沈不承担责任。后小沈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与小张、小刘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已经出来,但划分的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划分民事赔偿责任,主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乘客未戴头盔的行为通常不被视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但是,乘客未戴头盔的行为可能会加重事故发生的损害后果。因此,在民事赔偿责任划分中,法院需要考虑乘客未戴头盔的行为是否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小沈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从而构成十级伤残,该伤残通常是由脑部损伤直接引起。结合医学常理及事故致伤机理,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显著增加了头部遭受严重损伤的风险,客观上加重了其实际损伤的程度。再者,小沈未履行佩戴安全头盔的法定义务,属于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综上,小沈的行为虽不引发事故,但对自身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其加重的伤残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基于此,小沈应对因其自身过错所导致的、超出事故本身可能造成损害范围的那部分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酌定小沈自行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外10%的责任。
多说一句:
生命没有重播键,安全也绝不可寄望于侥幸。从法律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大部分驾驶员和副驾驶乘坐人员养成了上车先系安全带的良好习惯,但后排乘坐人往往会忽视系安全带的重要性。曾有数据则显示,在可能致死的事故中,规范使用安全带可使车内人员生还率提高60%。具体来看,驾驶人未系安全带,交通事故死亡率将提高37.7倍,前排、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带,死亡率将分别提高10.6倍和3.1倍。因此,无论是开车还是坐车,无论是前排还是后排,一定要系好安全带。
此外,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而安全头盔的保护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头盔不仅能缓冲撞击力,更能有效防止二次伤害。所以,也请牢记,佩戴安全头盔虽然只是一个简单的动作,但在意外发生时或许有保命的作用。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