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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了一首歌,组织者被判赔偿3万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26 18:01:00

扬子晚报网4月26日讯(通讯员 范皓月  记者  高峰)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近日通报了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典型案例,因为演唱活动中的一首音乐作品侵权,演出组织方被判赔偿30000元。

胡某斌系《雨某石》音乐作品的作者、著作权人。2011年5月19日,胡某斌与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著作权授权确认书》,授权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雨某石》作品词及曲的全部著作权的专有使用权。

经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调查发现,王某实在演出活动中演唱表演涉案作品。王某实为演唱者,场馆外的广告立牌上载明主办方为江苏某某酒厂。《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载明演出举办单位为吉林省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审批委托合同》载明,委托吉林省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办理本次活动相关文化、公安、卫健的审批文件。

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王某实、江苏某某酒厂、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侵犯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3640元。

宿城法院审理认为,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在有组织者组织的演出中,为了避免表演者个体分别寻求许可带来的不经济,便利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由演出组织者寻求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相应的责任应由演出组织者承担。若根据在案证据不能确定演出组织者,且表演者未举证证明有演出组织者的,应由表演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演出组织者,是指依法设立、负责发起、筹备并承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法人或组织,其职责覆盖了从演出策划、报批备案、内容把关、票务销售到现场安全、权益保障的全链条。对于演出组织者的认定,不仅需要审查行政机关登记的活动组织者情况,还需要根据其是否实际参与演出活动的组织进行判断。

根据《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可以认定,吉林省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演出项目,系涉案演出的组织者。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场地租赁合同、艺人签字的同意函、文化部门审批文件等组织工作,应当认定为涉案演唱会的组织者。江苏某某酒厂系涉案演出的赞助商,并未参与演出组织活动的具体相关事宜,对演唱会中涉案歌曲是否构成侵权不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吉林省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带赔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本案明确了营业性演出中著作权侵权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厘清了组织者、表演者、赞助商的不同法律义务。

法院认定,演出组织者应对演出内容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仅作为赞助商未参与组织运营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既依法保护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也规范了演出市场经营行为,引导演出主办方、承办方在策划、报批、演出全流程加强版权审核,对防范商业演出侵权风险、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演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