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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挂车溜车撞死司机,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属于车上人员拒赔,法院判了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08 20:15:00

因为操作不当,司机被自己的车辆撞死,能获得车辆保险理赔吗?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张某系该公司驾驶员。2021年11月18日7时许,张某驾驶案涉半挂车停放至某工业园门口,在下车与岗亭人员交谈中,因其操作不当,导致案涉半挂车溜车,撞向张某及岗亭,致张某死亡,岗亭、监控、车辆部分受损的事故。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运输公司为涉案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险金额为每座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事发时张某不属于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为由拒赔。张某近亲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额20万元。运输公司同意由原告方向被告主张权利,其不再向被告申请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内承担理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据此,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涉案车辆具有合法运营手续,张某为涉案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张某作为被保险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其因操作不当,致所使用的车辆溜车撞向已下车的自己,致其死亡,属于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情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能否获赔车上人员责任险,需着重判断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是否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二是伤亡人员是否属于车上人员。本案中死者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临时停驶并下车与门卫沟通和登记均是为了保证车辆运输功能的顺利实现,此时车辆虽未处于行驶过程,但也属于被使用过程中。

本案中,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既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又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张某系涉案车辆的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其在停车离开本车后,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溜车撞向自己导致死亡,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的情形,其要求被告依据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故对其请求应予支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