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育课跑步相撞受伤,适用于自甘风险吗?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09 20:19:00
扬子晚报网5月9日讯(记者 郭一鹏)学生在上体育课跑步时被同学撞倒受伤,适用于自甘风险吗?近日,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小黄与被告小王系某学校同班同学。2023年12月某日,二人在上体育课进行1000米跑步练习时,小王偏离自身跑道进入小黄跑道,将小黄撞倒致其受伤。小黄先后三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股骨中级粉碎性骨折,并进行了内固定取出术。经司法鉴定,小黄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用约12000元。小黄因本次受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454.39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黄将小王及其监护人、学校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不应适用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亦不符合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小王未遵守体育课跑步规则,擅自偏离跑道撞倒小黄,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主要过错,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在体育课上课时间,任课老师组织学生练习起跑,应随时对学生练习的方式、间距、速度等进行监督、提示、纠正等管理,即使学校在课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亦不足以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存在未尽管理职责的情形,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小黄作为中学生,具备一定的危险防范能力,未能有效规避风险,自身亦存在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小黄自行承担10%责任,小王及其监护人承担70%责任,赔偿26218元;学校承担20%责任,赔偿7491元。一审宣判后,小王及其监护人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这起案件为何不适用于在甘风险呢?像篮球、足球等体育运动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者自愿参加此类活动,即视为“自甘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适用“自甘风险”原则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活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如篮球、足球等对抗性运动;二是参与者“自愿参加”,即明知风险仍选择参与;三是损害由“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而非场地设施、组织管理等原因。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恶意犯规、暴力伤人,则不能免除责任。上述案中,小王和小黄并非参加具有对抗性、风险性的文体活动,不属于自甘风险的情形,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校对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