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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络发帖宣泄被辞退的委屈,被公司起诉侵犯名誉权要求道歉赔偿,法院这样判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12 21:41:00

被公司辞退,又迟迟拿不到离职证明,员工在网络发文感慨:“公司叫我滚,我就滚了,连个响声都没有”,抒发遭遇不公的委屈与不满。这类被辞退员工在社交平台发帖吐槽、宣泄职场遭遇的行为,究竟会不会构成对企业的名誉侵权?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广西高院获悉,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时,划清了“吐槽”与“诽谤”的边界。

2024年6月,小刘入职横州市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5年1月,小刘对公司月度绩效评估结果存在异议提起申诉。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拒绝了小刘的申诉请求,并以“很难沟通”为由,向小刘发出辞退通知,随即收走他的工作电脑、办公软件账号权限。2025年1月,小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则有关绩效申诉无果后被辞退,及因办公设备被公司取回而无须进行工作交接等内容的个人动态。

2025年1月至2月期间,小刘连续在某书平台上发表4篇文章,表达对该公司的不满。2025年2月,小刘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无果后,求助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之后,公司以需走内部盖章流程为由,未为小刘出具离职证明。2025年3月,小刘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公司应在裁决生效后3日内为小刘开具离职证明;公司应支付小刘工资差额1723.3元,并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万元。

公司认为,小刘发表在微信朋友圈及某书平台上的内容对公司社会评价、声誉及品牌商业价值构成负面影响,侵犯其名誉权,遂诉至横州市法院,请求判令小刘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名誉的行为;在其某书账号刊登公告赔礼道歉,并支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2万元。小刘辩称,案涉某书账号非其所有,某书平台上的4篇文章并非其所写。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应当从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并因此造成了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量。在劳动用工领域,员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并将权益受损事实经过、个人主观感受等加以罗列,发表至微信朋友圈、互联网平台,该行为确实欠妥,但只要未明显夸大、虚构、捏造或扭曲客观事实,导致与客观事实极度不符的,即可认定未超过员工维权的合理限度,从而不构成丑化用人单位或对其名誉权的侵害。遵循前述认定思路,小刘是否侵犯公司名誉权应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公司提交的小刘发表在微信朋友圈的个人动态截图,该截图左上角发表人头像及昵称处清晰显示小刘的名字,且小刘对此也未否认,因此微信朋友圈动态为小刘所写没有疑问。在这一前提下,某书平台上的一篇文章与小刘的微信朋友圈动态内容高度一致,仅存在两处细微差异,故该篇文章确系小刘发表。

在其他3篇文章与该文同属一个账号的情形下,结合互联网时代个人账号通常只由个人管理的常情、常理,某书账号发表的4篇文章确由小刘所写,小刘主张案涉账号非其所有的抗辩并不成立。关于小刘在微信朋友圈及某书平台发表的文章是否具备典型的侮辱性质,法院认为,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交、发表的证据、言辞,并回溯、梳理案件的前因后果与来龙去脉可知,小刘绩效申诉未获公司通过、被公司辞退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陪同索要离职证明等均为客观发生的事实。

小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个人动态以及某书平台发表的4篇文章中叙述客观事实的文字占据绝大部分,言辞平和;文中“像只待宰的羔羊”等文字为了表达个人主观感受,使用了夸张、比喻修辞,但言辞并不激烈,也未进行挖苦、讽刺;“相信公理之下,正义不朽”等少数文字虽表达了个人观点,但也未使用贬损、嘲讽性文字。因此,这些文章在整体风格上温和平缓,也基本符合客观事实,不具备典型的侮辱性质。

小刘的某书账号粉丝量、关注人数及文章浏览量较少,其言论影响范围有限,尚不足以导致普通公众对该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且小刘已自行删除相关文章,未再发表类似言论,言论传播范围未进一步扩散。公司主张其社会评价降低系小刘发表的言论所致,并无充足依据。法院认定小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个人动态及在某书平台发表的4篇文章,不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横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