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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独自夜钓意外落水溺亡,家属将钓场老板诉至法院索赔90余万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17 20:05:00

男子独自夜钓意外落水,当悲剧发生,责任该由谁承担?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近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夜钓溺亡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5年5月31日23时许,陈某约同事去钓鱼被拒后,独自一人前往某钓场夜钓。钓场经营者刘某某提醒其“喊个伴”,陈某一边准备钓具,一边答应会联系同事过来,同时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转账120元作为钓鱼费。一小时后,刘某某再次微信询问同伴是否前来,陈某回复“没有来”,但仍继续独自垂钓。

通过天网监控显示,次日凌晨4时45分至47分,陈某所佩戴的头灯不断闪烁,4时48分许,头灯光亮消失,且不再出现。第二天上午,陈某家属报警,下午,陈某的尸体在钓鱼的池塘中被救援队打捞上来。家属认为钓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经营者刘某某、朱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918550元。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死者陈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

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是其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其明知夜间垂钓存在视线较差、路面湿滑、意外落水难以被发现等风险,在经营者多次建议其叫个同伴的情况下,仍未引起足够重视,独自一人继续夜钓。根据自甘风险和自担责任的侵权规则原则,陈某自身应在此不幸事件中负有主要过失责任。钓场经营者存在一定过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某、朱某某对外经营钓鱼场,属于该条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对消费者负有必要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义务。

本案中,刘某某、朱某某虽在岸边配置了救生设备,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但钓位周边路面不平整且没有设置安全护栏,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钓鱼场对外公示为24小时营业,却未安排夜间巡查人员,也未及时检修无法正常运行的监控。刘某某在得知陈某的同事没有来一同钓鱼的情况下,未阻止陈某继续钓鱼,也未采取更严密的巡查监控措施,对陈某意外落水未能及时发现所致溺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失察过失。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刘某某、朱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行承担。经核算,陈某家属的损失共计107万余元,由刘某某、朱某某承担20%即21万余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扣减诉前已先行赔付的5万元,最终判决刘某某、朱某某赔偿陈某父母18万余元。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