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

职业打假人主动找人代购减肥产品后索要十倍赔偿!法院: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驳回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29 10:27:00

扬子晚报网5月28日讯(记者 郭一鹏)  眼下,不少人习惯通过社交平台网购食品或药品,而且认为只要买到假冒或“三无”产品,就能无条件主张“退一赔十”。那么,当“退一赔十”遇上“职业打假”,法院怎么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此类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王某于2025年4月1日通过微信在李某处购买减肥产品,共25包,支付价款900元。后王某于2025年5月26日购买了50包,支付价款1800元,两次共计向王某支付2700元。2025年6月26日,王某通过微信告诉李某,称其减肥产品有问题,口渴失眠,后王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从李某处购买的减肥产品,经河南某有限公司检验,该减肥药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法院调查时发现,王某仅在2025年期间以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共计80余起。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信息。本案中,王某购买的涉案产品外包装中并未注明生产之日、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且李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及产品质量合格,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李某应当向王某退还货款2700元。因李某向王某出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王某遂委托检测机构对减肥产品进行检测,并产生检测费400元,该费用系检验该产品的合理支出应由李某承担。

关于王某要求的十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向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应当具有消费者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本案中,王某仅在2025年期间多次通过购买不同商家或个人产品,在全国各地提起诉讼多达80余起,且主张退还货款并索要十倍赔偿,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可以认定王某系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系职业打假人。

王某的行为明显具有营利性,其以购买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明显,其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和目的不应被鼓励和提倡,故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对于王某要求李某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以支持。综上,对王某诉请,予以部分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退还货款2700元及检测费400元;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李某、王某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看,李某系女子塑形瑜伽教练,为了自己瘦身减肥,曾在网上购买使用过涉案产品,在抖音发了一个我瘦了的个人感想,王某看到后加了微信并要求购买涉案产品,李某同意帮忙代购,并提醒王某先拿10小包,不要拿太多,王某却购买了一大包(25小包),以上表明此种代购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李某并非案涉产品的经营者,也非以代购为业。经查,一审庭审中,王某认可第一次购买案涉产品后即使用了,并称出现了心跳加速、头某、恶心、口渴、失眠等症状,但其仍继续购买该产品,且数量更多(两大包即50小包)。此外,一审已查明王某仅在2025年期间即多次通过购买不同商家或个人类似案涉产品而在全国各地提起诉讼多达80余起,且主张退还货款并索要货款十倍的赔偿,一审以此认定王某系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