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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转单后出事故,死者家属索赔200余万元,法院判了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7-22 20:40:00

随着代驾服务日益普及,因代驾司机交通肇事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随之增多。而代驾订单常通过多层转介绍完成,一旦发生事故,由谁担责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4年10月,在北京市顺义区某路段,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注册车辆所有人:周某某)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安某某驾驶自行车由北向东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安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安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某、安某某为同等责任。死者安某某亲属马某甲、马某乙请求判令被告潘某某、周某某、高某某、某汽车销售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0余万元。

经查,涉诉车辆原所有人周某某为购置新车,将车辆卖予某汽车销售公司置换以便领取补贴,某汽车销售公司基于和某商贸公司的合作关系,交由某商贸公司处置该车辆。后某商贸公司联系高某某代驾将该车辆开往指定地点过户出售,高某某又联系潘某某最终实际代驾车辆,潘某某在代驾途中发生事故。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周某某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其已将涉诉车辆交由某汽车销售公司,对后续潘某某作为驾驶人的选任和事故的发生均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其次,潘某某与高某某均为代驾身份,高某某本应依据指示代驾涉诉车辆送往目的地办理过户,但其将代驾工作介绍给了潘某某,二人均系为了完成代驾任务,系履行职务的行为,高某某与潘某某均不应作为赔偿责任的主体。

最后,依据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某商贸公司之间合作协议,某商贸公司负责汽车销售公司收来的二手车的转卖、过户、报废等业务,其处理涉诉车辆的过户系履行其与汽车销售公司合作协议中的义务,对于处理过户过程中是否选任、如何选任代驾人员亦系其义务范畴,具有相当的自主性,某汽车销售公司对事故发生无相应过错,不应作为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

商贸服务公司虽只通过员工A安排高某某代驾,并不知晓高某某转而找到潘某某进行代驾的情况,但鉴于潘某某系同样从某商贸公司员工B手中交接了车辆钥匙,应视为某商贸服务公司确认并同意了高某某的转介绍行为及由潘某某代驾的事实。从结果上看,某商贸公司实际安排潘某某从事代驾行为并支付报酬,某商贸服务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马某甲、原告马某乙赔偿款18万余元,被告某商贸公司支付原告马某甲、原告马某乙89万余元,驳回原告马某甲、原告马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