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充电玩手机起火致烧伤,手机销售商被告上法院遭索赔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7-23 19:34:00
2024年2月4日,东莞市一出租屋突发火灾,尽管过火面积只有约一平方米,但却造成女租客严重烧伤,构成两处六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起火原因是一部手机,被烧伤的女租客一纸诉状将该手机销售商和房东告上法院。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例。
手机是陈女士在2021年8月从某电商平台购买的。事发当晚,她和往常一样躺在床上一边给手机充电一边刷视频,后来不知不觉就睡着了,直到火灾发生后被烧得痛醒,才忍痛从出租屋里逃了出来。
当地司法鉴定所对案涉手机、充电器残骸鉴定后认为,案涉手机锂电池具有热失控痕迹特征。陈女士双手双手、躯干及四肢烧伤均构成六级伤残,面部烧伤为九级伤残。仅首期治疗就已经花费30多万元,后续还需做进一步治疗以及大量康复训练。
陈女士认为,手机电池热失控起火是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而出租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缺失,出租方安全管理不善,也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于是,陈女士一纸诉状将手机销售商家、出租屋房东及二手房东一并告上法庭,诉请三被告支付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8万余元。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各项赔偿金额核定为1057518.91元,一审认定原告陈女士自负40%的责任,手机销售商王某承担60%责任,向陈女士支付各项损失合计634511.35元,对于此项判决所列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则由二手房东刘某在1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手机销售商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手机销售商王某认为,一审法院未将手机生产商追加为本案必要诉讼参与人,影响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改判自己无责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上诉人王某还认为,一审过程中,陈女士仅提供了网购订单记录,无法证明案涉手机及其电池就是上诉人售出的原装产品,请求二审法院对案涉手机及电池、电池热失控原因、案涉起火房屋电路管线是否安全合格等进行再次鉴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未追加手机生产厂商参与本案诉讼并不存在程序问题,并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