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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车祸致残,父母获赔15万元扶养费 法院: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两标准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8-04 20:19:00

职员陈某在南通发生一起车祸,身负三处伤残,劳动能力严重受损,直接影响父母的晚年生活,但保险公司以“陈某父母不属于法定被扶养人”为由拒赔相关费用。近日,南通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包含15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60万余元。

陈某在上海某外贸公司工作,工资较高,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陈某的父母居住在上海市郊某乡村,均年满60周岁,没有退休金和其他固定经济收入,偶尔种植蔬菜瓜果,但生活所需主要依靠陈某扶养。

去年2月,陈某搭乘顾某驾驶的小汽车,在文化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右转时,与胡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碰撞,造成陈某全身多处损伤。交警部门认定顾某负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

同年10月底,陈某申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陈某因交通事故,行脾切除术后构成八级伤残;行气管节段切除+气管重建术后构成九级伤残;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164日,护理期限120日、营养期限120日。

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陈某将胡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0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10万余元(包含陈某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其经常居住地上海的标准计算为46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陈某父母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的被扶养人,故该部分不予认可。

南通海门区法院认为,陈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劳动能力势必受到影响,其定残时父母均已超过60周岁,不享有退休待遇,亦无其他生活来源,属于陈某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陈某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19.8万元)全额赔偿,超出部分根据胡某的过错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60万余元(其中陈某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折算为15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认定需要扶养的成年近亲属时,需要同时满足“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标准。丧失劳动能力一般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比如因事故造成的一、二级肢体伤残或者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伤残等。无其他生活来源一般是指被扶养人本人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状况,但政府发放的低保金、基础养老金、高龄补贴等社会保障和救济,通常不认定为其他生活来源。

本案中,陈某的父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虽偶尔种植蔬菜但不享受退休待遇,属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群体,依法应当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通讯员 吴振宇 张译尹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