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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圈我做主”?法院:诋毁他人侵犯名誉权,依法担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9-11 21:22:00

扬子晚报网9月11日讯(记者 郭一鹏) 微信朋友圈眼下已成了大家分享日常的主要平台,不少人认为这里是自己的“专属地盘”,发什么内容纯属个人自由,殊不知,所谓的“专属地盘”也是要有分寸的,有时“随手一发”也许会引发法律后果。

9月10日,安徽固镇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李某与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李某经营商店期间,二楼是棋牌室,刘某拖欠李某棋牌室包间费用及借款。因李某多次催要欠款及借款,刘某十分不满,在其朋友圈发布粗鄙文字辱骂李某。李某的微信朋友圈有双方相识的熟人且人数较多,侮辱性言论对李某造成恶劣影响。后李某上诉至法院,固镇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构成名誉侵权需满足“受害人有名誉受损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要件。

该案中,刘某对李某向其催要欠款不满,在其朋友圈中发布侮辱性言论,主观上有损害李某名誉的故意,客观上对外发布,造成一定范围人的知晓,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由于刘某的朋友圈在李某提起诉讼后,上述言论已无法查询,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李某请求刘某停止侵害的诉请已无事实。李某要求刘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赔礼道歉,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为李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声明;刘某赔偿李某律师费等损失3000元。

此事并非个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江西上栗县法院近日也审结了一起因朋友圈留言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李某与赵某、吴某(均为化名)互为微信好友。双方产生矛盾后,赵某在李某朋友圈评论区发表多段侮辱、贬损性言论。吴某随后在朋友圈以指代方式对李某作出负面评价,并配发李某微信主页截图。李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赵某、吴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微信朋友圈具有公开社交属性。赵某发表粗俗侮辱性言辞,在熟人圈层传播,客观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吴某仅系一般性主观吐槽,无侮辱诽谤内容,不构成侵权。结合案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精神损害等费用与涉案言论存在直接关联,相关赔偿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立即删除侵权言论,并在朋友圈向李某公开致歉24小时,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从以上两起案例能看出来,微信朋友圈具备公开传播属性,不属于绝对私人空间,大家发表言论应当严守法律底线、恪守公序良俗。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产生负面情绪实属正常,但情绪宣泄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诽谤他人信息,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名誉权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若行为情节严重,还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行政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