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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热点|策划并安排职业背债人一房多借多贷,涉案超两千万5人团伙被判刑12至7年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9-22 23:05:00

近期,位于黑色产业链底层的“职业背债人”屡被提及,即以自己的名义替别人扛债务,拿一笔“好处费”,债务登记在自己名下,其实质为骗取钱财。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2024年起,周某乙、周某甲、王某等人策划由职业背债人持有房屋后,对外寻找贷款中介,并谎称需要短期借款过桥解除房屋抵押后向银行办理经营性贷款、借款到期需要借款偿还等事由,通过一房多借、借款后拒不提供抵押、获得资金后逃跑等方式妨害被害人实现债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定,涉案5人组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及七年,并处罚金。其中3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人结伙安排职业背债人参与背债,一审各领刑十二年至七年并处罚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王某、程某、万某犯诈骗罪一案,并于2026年5月28日做出一审刑事判决。

法院认定,2024年起,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王某等人策划由职业背债人持有房屋后,通过对外寻找贷款中介、短期借款过桥、向银行办理经营性贷款等方式,一房多借、借款后拒不提供抵押、获得资金后逃跑等方式实施诈骗。

2024年9月26日,程某、万某投案;同年9月27日,上海警方在普陀区某大厦地下停车场抓获周某乙、王某,在浦东新区抓获周某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王某、程某、万某分别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结合各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同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及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多起案件涉及金额超2000万元,造成受害人损失近千万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卷来看,涉案5人利用上海市宝山区房屋实施诈骗,在两起案例中涉及金额超千万元,并给受害人造成数百万元损失。

据介绍,2024年5月,被告人周某乙等人指使李某担任宝山区持房人,对被害人某甲谎称要办理某银行经营性贷款,需要借款过桥,在向某甲借款500万元后,李某拒不配合某甲办理银行贷款。

同年6月,周某乙等人指使李某向徐某借款500余万元,并以某号房屋登记抵押后,又向陶某谎称李某要办理某银行经营性贷款,需要借款过桥。经陶某介绍向被害人某乙借款520万元后,李某逃跑,并意图将520万元转移给陆某,所幸被宝山警方止付。

经查,该案中涉及的某号房屋伪造产权证书已被没收,被害人某乙的经济损失520万元已追缴发还;同案犯李某在案发前支付被害人某甲利息10万元,在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某甲的经济损失50万元,但被害人某甲剩余440万元经济损失未取得赔偿或抵押担保。

2024年7月,周某乙等人指使被告人程某、万某夫妇担任上海市宝山区持房人,先将房屋抵押给黄某借款500余万元,再向某丙借款515万元偿还黄某欠款。但在撤销黄某的抵押后,程某、万某拒绝配合被害人某丙办理登记抵押。同时,程某在收到借款后,由周某乙等人通过房屋中介登记房屋买卖网签,预备将该房屋转移给董某。经查,被害人某丙的经济损失515万元未取得赔偿或抵押担保。

二审认定原判定罪量刑均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甲、王某、万某不服,以非案件主犯及量刑过重等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5人结伙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周某甲、王某不仅参与策划,还参与寻找资方或找人代持房产,提供银行账户收取钱款,接送同案犯等,在共同犯罪中均实施了积极行为,均不能认定为从犯;万某明知其与程某在不出资的情况作为持房人,通过房产抵押、出售等方式即可获取200余万元的巨额好处费,仍配合进行代持、过户、假离婚、签订合同等,可以认定万某对诈骗具有主观明知。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认定,原判所作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