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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时间帮股东搬运受伤,要求认定工伤被公司驳回,法院判了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9-23 20:14:00

“我明明是按领导的要求去干活的,怎么受了伤,反倒不算工伤了?”在工作时间因搬运物品受伤,员工认为应当认定工伤,可公司却说是私人事务,与工作无关。当任务没有白纸黑字写进岗位职责里,工作指令不是由担任管理职务人员发出时,还能认定为工伤吗?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某技术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唯一股东是老李。老李曾担任某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阶段不担任公司的任何管理职务。小刘是某技术公司的行政经理,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某日,老李发微信要求小刘将物品从老李家搬至公司,小刘在搬运过程中腰部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之后,小刘联系公司相关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载明小刘在公司搬运物品受伤,用人单位同意认定为工伤,并有某技术公司盖章和经办人签字。

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刘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在收到工伤认定后,某技术公司不服,认为老李并非公司管理人员,小刘是帮老李处理私人事务时受伤,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能算工伤;而且申请工伤认定时所盖的公司印章未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属于擅自盖章签字,该申请不应作为认定依据。据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小刘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二是公司内部用印流程问题,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

本案中,小刘受伤发生在其搬运物品过程中,受伤结果与搬运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虽然某技术公司主张该事务属于老李私人事务,并非公司安排的工作,但法院查明,某技术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老李作为唯一股东,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其作出的相关安排并不能简单与公司意志切割开来。同时,本案物品被搬运至公司商务接待会议室,客观上服务于公司经营活动。小刘担任行政经理,搬运物品虽未规定在岗位职责中,但从实际情况看,此类临时性、保障性工作属于该岗位职责的合理延伸。因此,小刘是在完成与公司事务具有实质关联的工作过程中受伤,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标准。

依据法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技术公司曾主动向人社部门提交材料,认可小刘系在搬运物品过程中受伤,并同意认定工伤。诉讼中,公司又改称小刘系帮助个人搬家导致受伤,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相反,现有材料足以印证小刘受伤与搬家行为之间存在工作上的关联。在此情形下,公司未能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针对某技术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私盖公章、无法人签字的主张,法院认为,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调整的是公司内部治理秩序,不得对抗国家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

本案的工伤认定决定属于人社局基于法定职权对事实的确认,从提交给人社局的申请材料来看,申请内容与事故经过、就诊情况能够相互印证,且行政机关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该行政行为即具有公定力。即便公司内部存在用印流程不规范的问题,也属于企业自身内部管理事项,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综上,法院依法支持人社局作出的案涉工伤认定决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