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小就不用担责”成部分家长认知误区,多起法院判例厘清责任边界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10-07 19:28:00
扬子晚报网10月6日讯(记者 郭一鹏) 10月6日,一则“9岁娃骑车横穿机动车道引发事故致他人十级伤残,家长以‘孩子尚小不懂事’为由拒赔”的报道在网上引发热议,最终,浏阳市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家长为此赔付42000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获悉,此事并非个例,全国多个法院也曾审理过类似案件。事实上,法律不存在“未成年人犯错不用赔”的年龄免责规则,作为家长而言,未尽到监护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安徽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类似案件。当事人小李未成年,驾驶电动车外出时撞到了行人孙女士,造成孙女士左股骨颈骨折等损害。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全部责任,孙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女士共计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后经鉴定,孙女士因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孙女士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全部责任。由于小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系小李的法定监护人,故孙女士要求小李的父母承担小李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小李的监护人赔付孙女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湖南江华法院也曾披露过这样一起案例。2025年4月5日,沈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并搭乘罗某、成某,途中与在道路东侧的行人欧某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成某、欧某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事故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成某父亲。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欧某左内踝骨骨折,后遗左踝骨关节部分功能丧失,构成十级残疾。双方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欧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沈某父母、成某父亲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违规载人上道路行驶,未避让行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又因为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成某父亲未尽到妥善管理其电动自行车的义务,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上,法院判决沈某、沈某父母赔偿欧某各项损失的80%,可以先从沈某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沈某父母支付。成某父亲赔偿欧某各项损失的20%。
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孩子小就不用担责”是部分家长的认知误区,实际上,法律不存在“未成年人犯错不用赔”的年龄免责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需要提醒的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驾驶经验、交通安全意识、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无法判断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违规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数万元至上百万元的巨额赔偿往往令家庭陷入严重困境。家长是孩子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包含日常交通安全管教、家中代步车辆妥善保管、约束未成年人违规骑车上路等多重责任。对孩子的交通工具要严守年龄底线:年满12周岁才能骑自行车上路,年满16周岁方可驾驶电动自行车,严禁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